本篇系 Chambers Global Practice Guides《Defamation & Reputation Management 2026》中国篇的专业中文译文。中文法律名称与术语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语境统一处理。
第一部分 法律与实务
一、隐私与保密
1.1 隐私权请求权基础
在民事层面,中国的隐私保护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并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民法典》同时保护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特别规定时,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只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依据隐私权主张保护,但可以通过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其秘密信息。
隐私侵权请求通常需要证明:涉案信息或事项具有私密性;被告实施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被告具有过错;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在行政层面,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可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严重侵害隐私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
1.2 隐私权救济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对于网络内容,法院可责令删除帖子、文章或者从平台移除内容;披露者亦可被责令停止继续公开和传播。《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禁令。该制度同样适用于名誉权,可在侵权内容发布前或传播过程中及时制止。
法院可以要求侵权人在原发布网站等相应范围内刊登书面道歉,消除或者减轻不利影响。财产赔偿原则上以弥补实际损失为目的;隐私损害往往具有非财产属性,实践中更多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支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为损失获得支持,具体数额取决于侵害程度。
1.3 时效与抗辩
隐私权民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侵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原则上不再保护。时效主要影响财产性救济,停止侵害等非财产性请求仍可能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提出。刑事追诉期限则依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确定。
隐私案件的核心是未经授权披露私密信息,因而抗辩重点在于干预是否具有合法性,而非信息是否真实。常见抗辩包括:权利人已经同意披露或自行公开;信息已经公开,但对公开信息的不当使用仍可能构成侵权;对公共事件相关人物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纯粹猎奇、八卦或者煽情式披露通常不在合理范围内。《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关于公共利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合理使用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的规则,并不当然延伸至隐私。
1.4 程序与管辖
民事程序旨在修复人格利益并提供救济,刑事程序则重在惩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行为,证明标准也更高。民事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网络侵权中,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被侵权人住所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5 费用及其他特点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预交,最终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并无一概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则,但网络侵权等特定案件中,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可以作为维权合理开支请求赔偿,法院将审查必要性与合理性。中国隐私权诉讼不存在其他特别异常的程序特征。
二、诽谤与名誉侵权
2.1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进一步调整公共利益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报刊、网络等媒体失实报道等情形。企业还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制止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刑事层面,《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制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制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民事原告通常需要证明:被告向第三人传播虚假事实或者实施侮辱行为;行为具有公开性;理性受众能够识别其所指向的特定受害人;社会评价已经或可能降低;损害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被告具有故意或过失。
2.2 救济措施
名誉侵权可适用与隐私侵权相同的停止侵害和人格权禁令制度,并可请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在实践中经常重合,原告通常一并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企业客户流失、个人失业等可构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自然人,通常根据侵权严重程度裁量。
2.3 时效与抗辩
名誉权民事诉讼适用通常三年的诉讼时效。最直接的抗辩是陈述具有真实性或者实质真实性,但即便事实基础真实,使用侮辱性语言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被告可以提出抗辩,但应证明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已尽合理核实义务,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内容未指向特定个人时通常不构成侵权;不过,网络侵权人即使避免直接点名,使用反讽、影射等方式诱导公众形成不利认识,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2.4 程序、管辖与费用
名誉权案件的民事、刑事程序选择及地域管辖原则与前述隐私案件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名誉权诉讼原则上公开进行;如同时涉及隐私,法院可依法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信息作匿名处理。费用规则同隐私权诉讼。
三、骚扰
中国法没有类似部分普通法法域的统一“骚扰法”,相关禁止性规范分散于不同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制性骚扰;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将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列为隐私侵权。治安管理法律可处罚反复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或者以纠缠、跟踪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也包含预防和处置网络骚扰的规则。严重且扰乱公共秩序的持续骚扰,还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
现行法没有专门针对骚扰设置独立的民事救济,受害人可依一般侵权规则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公安机关可依法警告、罚款或拘留。骚扰通常具有持续或反复性质,权利人可主张诉讼时效自骚扰停止后起算。程序、管辖和费用原则与隐私案件相同,能否匿名或者不公开审理取决于是否涉及个人隐私。
四、数据保护
4.1 法律基础
中国的数据权益保护以多部专门法律为核心,并由行政法规细化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为中心,确立以知情同意为重要基础的处理规则和个人在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数据安全法》强调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开发利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并对重要数据、核心数据实施强化保护;《网络安全法》是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基础性法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系统整合并细化前述法律要求,成为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重要操作依据。《民法典》亦从基本民事权利层面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
4.2 救济与处罚
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实际财产损失,以及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监管机关可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单位最高可被处以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时效与免责事由
数据保护民事请求适用与隐私权相同的诉讼时效。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主张具有合法处理基础,例如取得单独、明确同意,为订立或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也可主张所处理的是无法识别且不能复原的匿名化信息,或者属于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信息。处理行为未对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干扰或损害,以及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补救并履行通知义务,也可能成为减轻责任的因素。受托处理者可主张其始终在处理者指定的方式、目的和范围内处理数据。
4.4 程序、管辖与费用
民事诉讼旨在救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隐私等民事权益,由受害个人或组织提起,通常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个人信息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刑事程序则惩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犯罪,保护对象还可能包括企业数据,通常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民事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刑事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涉及个人隐私时可依法不公开审理。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费用规则同前。
五、监管与媒体环境
5.1 主要新闻机构与监管框架
中国全国性广播电视机构和报刊高度重视隐私、准确性与新闻职业伦理,通常被视为权威信息来源并承担重要社会责任。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机构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和中国日报。广播电视、报刊出版、互联网新闻及社交媒体根据其功能适用不同规范,包括《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监管重点在于内容真实性及传播影响。随着互联网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实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为互联网信息治理的重要监管部门,并针对隐私、名誉以及人工智能生成信息发布多项规则。中国没有专门给予媒体机构特殊豁免的统一法律,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公共利益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提供抗辩: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应尽合理核实义务;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5.2 投诉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内容失实并侵害名誉权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未及时处理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网络信息,权利人可通过中央网信办12377举报平台投诉隐私泄露、诽谤、侮辱等内容,平台会转交属地网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处理。多数情况下相关信息会被删除;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责令网站暂停或删除账号,并对责任人员警告、罚款。
5.3 用户生成内容、反策略性诉讼与外国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建立了适用于各类民事权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规则。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明知、应知用户侵权仍未处理的,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常不对用户生成内容承担责任。中国现行法没有独立的反SLAPP制度,也没有专门禁止执行其他法域媒体案件判决的规则;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
第二部分 趋势与发展
中国声誉管理法律与实践
声誉在中国商业与社会生态中始终是重要资产。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社交媒体普及后,匿名性、传播迅速和群体参与使传统民事侵权救济日益显得滞后。对在华企业法务负责人和管理层而言,挑战已不只是管理市场中的公关叙事,还要在应对网络诽谤时驾驭一套复杂且快速收紧的法律体系。近年来,监管部门与法院不断加强网络空间声誉保护,回应网络诽谤、虚假新闻和有组织抹黑对商业稳定造成的威胁。
这一变化具有鲜明的政策推动力。2025年末,中央明确要求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坚决整治有害网络内容及其背后的逐利链条。高层政策关注、新法实施和严格执法共同重塑个人与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声誉的方式。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均需理解这一演变中的框架,包括《民法典》规则、“清朗”网络谣言治理、强化的平台责任以及法务部门必须掌握的危机应对实践。
一、基础:不断强化的民事法律框架
保护范围与责任构成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是现代中国声誉管理的制度基础,将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作为核心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企业的商誉、信用和商业评价受到独立保护,与管理人员的个人名誉相互区别又彼此关联。《民法典》还综合保护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为应对诽谤、贬损和未经授权的披露提供广泛依据。
名誉权诉讼通常要求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四项要件。中国法不对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作形式上的二分,任何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陈述或贬损性表达均可能构成侵权。真实性及公共利益可构成抗辩,但完全捏造或者纯粹侮辱不受保护。
救济、禁令与商业诋毁
法院可判令停止侵害、删除有害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国法没有对名誉损害赔偿设定统一上限,但赔偿以实际损失和实际损害为基础,通常低于部分西方法域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企业与高管而言,胜诉判决和正式道歉在澄清事实方面往往与金钱赔偿同样重要。行为保全是危机中的有力工具,法院可在终局判决前责令立即删除或屏蔽诽谤内容。2021年小米公司取得责令立即删除含虚假指控的网络文章和视频的禁令,反映了法院防止声誉损害扩大的积极态度。
商业场景中的抹黑还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诋毁规则。遭到竞争对手或受雇“黑公关”侵害的企业,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在《民法典》名誉权诉讼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之间选择或统筹路径。
二、法律的力度:刑事与行政执法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司法解释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五百次以上,以及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列为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情形,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诽谤原本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转为公诉;受害人常因无权调取网络数据陷入取证困境。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应依法公诉的多类情形,降低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纠纷的门槛。这标志着网络诽谤不再只是个人或企业之间的私益纠纷,也可能上升为社会治理和公共秩序问题。
打击“黑公关”、网络暴力与敲诈
反复发布恶意侮辱、威胁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发布负面信息相威胁索取财物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不仅打击谣言制造者,也追查以营利为目的传播虚假信息的网络水军组织者、出资者及背后链条,将有组织的虚假信息活动视为对公共秩序的直接威胁。
行政处罚的快速介入
未达到刑事追诉门槛的日常案件,可通过治安管理获得更快速的干预。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传唤、警告、罚款或者处五日至十日拘留。企业在社交媒体上遭遇集中粗俗辱骂或无根据指控时,及时报案可能促使公安机关迅速制止,在损害尚未达到刑事严重程度时形成有效震慑。
三、从避风港到守门人:平台责任持续强化
通知—删除机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确立明确的“通知—删除”框架。用户发布诽谤内容时,受害人可向平台提交包含侵权初步证据和本人身份信息的通知,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平台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送用户,并根据证据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处理导致损害扩大的,应与用户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新规
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广泛涵盖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严重嘲讽、歧视等信息,并将主体责任明确压实到平台。平台应建立预警机制,发现网络暴力后及时删除、屏蔽内容,并通过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方式处置用户;情节严重的,还可限制重新注册。企业及高管遭遇网络围攻时,可以据此要求平台履行法定义务,而不只是提出一般客服请求。平台不作为还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责任和监管处罚。
四、“清朗”行动塑造的执法环境
法律框架背后是持续开展的网络生态治理执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络谣言、虚假新闻和抹黑内容。2022年末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中,主要平台关闭五千四百余个传播虚假信息的账号,并追溯、删除原始帖子,持续传递“造谣传谣即封号”的从严信号。
公安部同样将网络谣言违法犯罪列为重点。“净网2023”专项行动侦办案件四千八百余起,处罚六千三百余人,关停违法账号三万四千个;2024年又开展专项行动,对网络谣言实施全链条、全平台、全领域打击。这意味着声誉攻击者面临的风险显著上升,受害企业和管理人员也更有可能获得快速执法响应。
五、声誉危机应对的六项行动策略
第一,立即保全证据并同步举报
速度是防御的关键。发现网络抹黑后,应立即通过截图、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或者公证等方式固定内容。怀疑存在有组织网络水军攻击时,应由经验丰富的律师指导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取证和溯源,将表面上看似普通网民投诉、跟风的行为,还原为可被描述和证明的组织化模式。同时应使用微博、抖音等平台的“谣言”“侵权”投诉入口。快速在数小时内下架内容,可以有效压缩谣言传播窗口。
第二,运用平台事实核查机制
许多平台已设立辟谣机制。企业可主动提交官方数据、第三方报告等证据,请求平台作出事实核查。申请成功后,平台可将内容标记为“虚假信息”或发布澄清提示。2025年胖东来相关事件中,抖音删除恶意视频并限制相关话题传播,对事件降温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通过官方账号理性回应
及时、基于事实且保持克制的官方声明,是重新取得叙事主动权的重要方式。声明应以证据逐项回应具体谣言,同时表明依法维权的立场;语气应理性、非对抗,以争取中立公众理解。将声明置顶并在各平台同步发布,可以尽可能让真相覆盖与谣言相同的受众。
第四,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既提供权威的事实查明平台,也震慑继续传播。即使金钱赔偿有限,生效判决和公开道歉仍能有力恢复企业声誉。企业还可申请诉前或诉中禁令,要求在诉讼期间删除内容。起诉本身往往能够改变公众认知,表明企业掌握证据并严肃维护权利。
第五,对严重攻击及时报案
面对恶意、有组织或者以敲诈为目的的攻击,不应迟疑于寻求公安机关介入。传播广泛的视频造成大面积误解、严重损害管理层声誉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可就侮辱、诽谤报案;有组织“黑公关”或勒索证据的,还可由公安机关侦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刑事调查启动往往产生即时震慑,促使传播者删除内容或与攻击行为切割。
第六,借助可信第三方
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或者行业专家的客观分析,可以从中立视角增强事实的可信度。但第三方内容必须严格建立在真实、可证明的信息之上,否则极易产生反噬。
结语:让事实重新取得主动
中国声誉管理体系正快速成熟,表现为法律保护更强、执法更严、应对策略更专业。《民法典》明确承认名誉权并提供可及的民事救济,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严重造谣行为的惩治,平台则承担严格的通知—删除和网络暴力治理义务,必须成为遏制诽谤的积极参与者。
企业法务工作的趋势,是把法律工具与公共关系策略整合起来。技术将更多用于早期识别,证据保全也将形成标准化流程。跨国公司应当认识到,中国已经为诽谤与网络治理提供有力度的制度框架;虚假陈述受害人可以从快速下架、法院判令道歉到追究刑事责任等多条路径获得救济。真正的挑战,是有效组合这些工具以修复声誉,而不是激化冲突。及时启动法律保护,并与监管机关和平台依法协作,能够降低网络诽谤造成的损害,使事实重新取得主动。
原文作者:杨宇宙、张笑声、戴健民、江苗。原载 Chambers Global Practice Guides《Defamation & Reputation Management 2026》。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