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声誉治理月报(2026 年 06 月)
本月主线——合法维权为何反被舆论反噬:从“遇见小面”商标维权舆情,看企业如何守住边界。含五项监管信号解读与“四问压力测试”方法论。
本月主线: 企业声誉治理中的”弱者正义”陷阱——合法维权为何反被舆论反噬,企业如何守住边界
本月三句话
- 本月监管信号:网信部门密集出手——《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网络测评活动规范》同月落地,叠加自 8 月 20 日施行的《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与”清朗·整治账号名称信息乱象”专项行动,企业声誉保护的制度工具,正从”平台账号处置""测评行为规范""数据合规留痕”三条线同时补齐。
- 本月案例启示:本月聚焦”遇见小面”商标维权舆情——一次程序合法的维权,四天内演变为股价承压、创始人致歉的声誉危机;它把一个常被忽略的命题摆上台面:合法、合规与合理是三件事,程序正当不等于舆情安全。
- 本月律师建议:把”舆情压力测试”前置到法律决策环节。面向小微相对方、处于上市或敏感窗口的维权动作,启动前先过”强弱、比例、时序、口径”四问;对外发声(尤其代理律师措辞)须纳入企业统一口径管理。
本月治理信号
本月监管呈现一条清晰的逻辑线:一边给企业”加保护”——《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要求平台处置”黑稿”与”求证函”账号;一边给市场行为”划红线”——《网络测评活动规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分别为测评行为与数据合规立规。以下逐条梳理其背景、要点与对企业声誉治理的影响。
一、重点互联网平台共同制定发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重点互联网平台共同制定发布
发布时间: 2026年6月12日
2026年6月12日,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下,重点互联网平台共同制定发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其出台针对的正是近年来”黑稿""求证函敲诈""水军刷屏”等涉企侵权信息屡治不绝、企业单靠自身难以撬动平台处置的痛点,意在以行业自律的方式压实平台责任、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公约》最受企业关注的,是把过去最难处理的几类黑产手法写入了平台的具体处置义务。第八条直指”假监督真敲诈”,明确要求平台坚决处置向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的自媒体账号,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开展所谓涉企监督的账号——这类手法过去最常见却最难由企业自行应对,此番首次被列为平台义务。第九条进一步”断其财路”,取消经常性发布涉企负面的自媒体账号的营利权限,且明确涵盖流量分成、广告收益、推广商品和直播打赏。第十条要求”信息、账号、机构一并处置”,不止于删信息、封账号,还要对账号所属的 MCN 机构联动处置,回应了黑稿”机构化、组织化”的现实。第四条则管住了传播的”放大器”,要求热搜热榜不得呈现 AI 生成的涉企负面信息、企业家”口水战”、私生活及未经核实的涉企负面热点。相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确立的平台”通知—必要措施”与”知道或应当知道即担连带”框架,《公约》把这套原则细化为可操作的处置清单——从清理对象(隐私、侮辱诽谤、虚假不实、水军机器人账号)、处置层级(限流、取消营利、封号、联动 MCN),到采信机制(第六条要求采纳企业官方账号的公开声明、及时清理与声明不符的信息)一应俱全。
对企业而言,此前往往要靠诉讼才能撬动的平台处置,如今多了一份可在投诉阶段直接援引的行业自律依据。具体来说:收到”负面信息求证函”或面对”不付费就发负面”的账号时,应固定其收费话术与发函记录,援引第八、九条要求平台处置并取消其营利权限,同步评估是否触及敲诈勒索的刑事边界;面对机器人、水军账号的同质化涉企评论,可要求平台批量处置并留存账号矩阵证据,以便后续依第十条追究 MCN 机构责任;遭遇不实负面时,宜先通过企业官方账号发布经核实的声明,再援引第六条要求平台清理与声明不符的信息。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ULIcflPzXfdv6MdlkKl4w
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 2026年6月8日
2026年6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针对”只评不测""商测一体""以黑测评行商业诋毁”等乱象,《规范》共12条,意在厘清网络测评的行为边界,既保护正当监督,也遏制以测评之名行诋毁之实。
《规范》把”黑测评”拆解为可判定的行为红线。第四条要求,涉及功能、性能测试的,应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标准开展并明示依据、留存样本数据;第五条要求,未实测、仅凭主观感受的,必须显著标明”仅为个人体验""主观感受,仅供参考”;第六条划出多条禁区——不得采取不同标准或方法对同类产品作横向纵向比较、不得断章取义检测报告、不得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抬高测评样本、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不得对产品作虚假不实描述或恶意诋毁;第三条则要求,与样本相关方存在委托、赞助、利益关系的应作显著提示。这些规则实质上是把《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规制含组织虚假评价在内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二条(规制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商业诋毁)落到测评这一具体场景——什么样的比较算”误导”、什么样的贬损算”诋毁”、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必须披露,由此有了操作标尺。
《规范》给了企业一把判断”这条负面测评是否越界”的尺子。作为被测评方,遇到负面测评宜先对照第四、五、六条自查对方有无资质、有无实测、是否片面比对或使用侮辱性用语,据此区分属于应容忍的正当监督,还是可维权的商业诋毁,并留存测评方与竞品的利益关联、引流变现证据,为日后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主张商业诋毁做准备;作为营销方,自身投放测评、KOL 带货则须按第七条显著标明”广告”,避免反向踩线。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PLVMyoSueTLmwQyxN-tQA
三、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整治账号名称信息乱象”专项行动
2026年6月18日,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整治账号名称信息乱象”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账号名称是网络身份的第一入口,冒名、仿冒、蹭名引流长期困扰企业与公众,本次行动即以”账号名称”为切口集中治理。
行动集中整治四类问题:名称冒充(假冒官方机构、媒体、名人账号)、身份伪装(未认证加注头衔、伪装特定职业、蹭炒热点、“影子账号”骗捐)、夹带违规信息(违规外链、账号违规复出)、名称信息黑灰产(伪造虚假数据)。它实质上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名誉权保护、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保护,以及平台账号实名与认证管理,统一收口到”账号名称”这一具体入口,并给出3个月的集中治理窗口。
这正是企业解决”假冒品牌官方号、仿冒高管账号、蹭名引流”等长期痛点的难得窗口期。建议企业系统排查全网假冒、仿冒本企业及高管的账号,固定证据后在专项期内集中投诉;同时完善并公示官方账号认证清单,降低公众误认;对”影子账号""蹭热点冒名”类,评估”平台投诉+名誉权/商标权维权”的组合路径。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V0JpmBgWXaG906zjrzGpg
四、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发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时间: 2026年6月18日
2026年6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第24号令公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第三十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虽已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定期、每年度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但”怎么评、谁来评、评完怎么报、不报怎么办”此前并不清晰,本《办法》即为填补这一操作空白。
《办法》把”定期评估”变成了可执行清单。评估频次有了硬标准:第五条要求重要数据处理者每年度开展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安全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就变化部分评估,并鼓励一般数据处理者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方式与机构受到约束:第七条允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第十一条禁止评估机构转委托,第十二条更规定同一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得连续3次以上对同一处理者做年度评估,以防”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报告留痕与报送有了时限:第十五条要求报告至少保存3年,第十六条要求年度评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不整改亦有后果:第十九条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且拒不整改的,可责令停止处理重要数据。相较两部上位法的原则性要求,《办法》正是将其细化为频次、机构资质与轮换、报告留存期、报送时限、整改与处置的全流程操作规则。
数据泄露往往是声誉危机的导火索,而本《办法》使”合规留痕”成为事后应对舆情、证明企业已尽勤勉义务的关键证据。企业应先判定自身是否属于”重要数据处理者”,据此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并预留报告3年留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时留意”不得连续3次”的轮换要求;并把”数据泄露应急+对外口径”纳入舆情预案,避免”先回应后核实”的被动。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poiNq_5IxGtLw8o9pg9xQ (答记者问见 https://mp.weixin.qq.com/s/Imf0bYykZNe_IZNMqFOYpA )
五、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3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的通报》
2026年6月11日,中央网信办组织检测后发布《关于3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的通报》,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及《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对一批App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予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通报集中指向四类问题: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频繁索要非必要权限、未完整准确列明SDK收集情况、未提供有效账号注销功能,并要求自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这几类问题看似技术细节,却是个人信息合规中最易被忽视、也最易被外部抓住的软肋。
被点名本身即是一起声誉事件,且极易被竞品与自媒体放大为”合规把柄”。企业宜对照四类问题自查App与小程序,重点核查最易被忽视的注销功能与SDK披露;建立”被通报—快速整改—对外说明”预案,避免整改滞后引发二次舆情;并把个人信息合规纳入声誉风险地图,与上一条《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联动管理。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lY8jw9fdBDb6sueEkD-4g
本月重点舆情事件复盘
本事件是”弱者正义”陷阱的标本——一家上市公司一次程序合法的商标维权,因相对方是夫妻小店、表达姿态又居高临下,被舆论套入”以大欺小”框架,四天内演变为股价承压、创始人深夜致歉的声誉危机。它要回答的不是”能不能告”,而是”告了之后舆情会怎样、企业是否准备好承受”。
事件概览
据多家媒体及行业分析报道:2025年12月5日登陆港交所、被称为”中式面馆第一股”的遇见小面(2408.HK),2026年6月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夫妻面馆(案号据报道为(2026)豫1391知民初881号),诉求停止使用字号、变更工商名称并赔偿约7000–8000元,原定开庭日为6月17日。6月11–12日,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采访店主,相关短视频引爆抖音、视频号,#夫妻开面馆被上市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登上多个平台热搜,舆论几乎一边倒同情小店、质疑”商标霸凌”。6月12日遇见小面沟通撤诉,6月13日发布说明,6月15日凌晨创始人宋奇发布致歉信,宣布将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中止与外包律所合作并为小微餐饮提供商标公益帮扶。 (来源:网络舆情与危机公关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C-BajpyrK_ORKagAzcG88w ;大成上海办公室 https://mp.weixin.qq.com/s/V5WyLxJxivUtFXUPAjvPhQ ;识微科技 https://mp.weixin.qq.com/s/Oc7kty4e05AbEzaJTdp4BQ ;光明网 https://m.gmw.cn/2026-06/15/content_1304496768.htm ;澎湃新闻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80578 )
舆情爆点
- 强弱对比的视觉冲击点燃情绪: 据报道,店主在镜头前哭诉”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一千碗”,与”港股上市公司+代理律师”的形象形成强烈反差,瞬间激活网民群体的”弱者正义”心理——上市公司诉夫妻小店,天然被置于舆论同情的对立面。
- 代理律师措辞构成二次激化: 据报道,原代理律师”四字有三字相同、不赔偿就不和解、等开庭”等表述被广泛传播。这里有一条易被忽视的舆情规律:在企业维权场景中,代理律师的对外发声会被公众默认为企业本身的态度——律师追求法律表达的精确与强硬时,可能同步制造了舆情上的傲慢。
- 传播结构(量化): 据识微商情监测,2026年6月12日0时至15日16时相关舆情热度约38.4万,6月15日12时达峰;平台以短视频(约51.7%)、新闻App(约39.8%)为主;情感倾向中性约47.5%、负面约40.7%、正面约11.8%;信息类型以评论为主(约83.6%)。短视频主导+评论主导,意味着情绪扩散快、理性澄清空间小(来源:识微科技,同上)。
- 次生舆情把品牌危机升级为信任危机: 撤诉后,据报道部分储值会员集中退款、出现”退款体验受限”传闻,矛头从”商标维权”转向”企业如何对待自家消费者”。对依赖会员复购的连锁餐饮而言,第二波危机的实质伤害更大。
法律风险点
- 商标层面:法律胜算与显著性。 据大成上海办公室分析,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小面”显著性较弱,“遇见”与”渝见”首字不同、整体含义有别,胜诉前景并不乐观。这正触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正当使用”抗辩与商标近似判断的核心——当一个动作在法律上只有约五成胜算、在舆情上却要承受十成压力时,是否启动本身就该被重新评估。
- 权利行使层面:程序合法 ≠ 维权正当。 据报道遇见小面曾委托外包律所批量起诉多地近似字号小店。《商标法》第七条确立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诚实信用原则;指导案例82号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违反诚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并行使商标权、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叠加青花椒案(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案(地理标志不得跨区域收费)等先例,“批量抢注+倒逼付费和解”的”维权工厂”模式,法律根基并不稳固。
- 消费者关系层面:次生舆情的合规触点。 储值退款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企业一旦在退款体验上出现瑕疵,易被解读为”店大欺客”,与”以大欺小”叙事叠加共振。处置第一波危机时,须同步预判每个补救动作可能触发的第二波反应。
- 上市公司层面:声誉—股价—信披联动。 据报道事发期间股价承压(单日一度跌超6%、较发行价累计下跌约五成)。当经营纠纷开始影响二级市场,处置就不再是市场部一个部门的事,需法务、董秘办、投资者关系协同评估”是否构成应披露事项、创始人个人表态是否被解读为公司承诺”。
应对得失
- 做对的: 撤诉及时;致歉信要素完整(承认错误—不甩锅—拿出”无偿赠予商标”这一有成本的实际动作—重建价值立场);归责次序稳妥(先把事件定性为自身管理失误,再提中止外包律所合作,避免”甩锅律所”的观感)。
- 可改进的: 维权启动前缺少”把法律动作放进舆情坐标系”的预判流程;代理律师对外措辞未经舆情审查;次生(储值退款)舆情的澄清时机落后于情绪发酵。
对企业的启示
合法、合规、合理是三件事。对”面向小微相对方、处于上市/敏感窗口”的维权,应设定远高于常规的启动门槛,并让法务、公关与外部律师在”动手之前”就坐到同一张桌子上——这正是下一节”四问压力测试”要解决的问题。
本月深度主题
主题: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前的”四问压力测试”——把声誉风险评估前置到法律决策环节
在任何纠纷都可能被即时记录、剪辑、传播的环境里,企业的每一个法律动作同时也是一个舆情动作。维权目的之一是保护商誉,处置失当的维权却会以更快的速度摧毁商誉。下面”四问”,是把”遇见小面""青花椒""潼关肉夹馍”等案例的教训,转化为可在维权立项时逐项打钩的判断工具。
- 第一问 · 强弱之问:维权对象是否会让公众构建出”以强凌弱”的叙事? 上市公司对夫妻店、头部品牌对个体户、平台对小商家,天然占据舆论同情的一方;“大欺小”框架一旦形成几乎不可逆。就法律层面看,《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对通用名称、地名的正当使用留有抗辩空间(青花椒案、潼关肉夹馍案均据此否定了权利人的扩张主张),对这类相对方维权,本就胜算存疑、舆情风险又高,须设定远高于常规的启动门槛。
- 第二问 · 比例之问:维权手段与所受损害是否相称? 直接起诉、高额索赔,相比先函告协商、要求整改,是强度高得多的动作。当实际损害难以量化、标的额极小(如本案数千元)时,动用诉讼这一”重工具”,易被解读为”得理不饶人”。这也呼应指导案例82号的裁判精神——行使权利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权利滥用,比例失当不仅是舆情问题,也可能是法律问题。
- 第三问 · 时序之问:维权动作是否预留了”舆情发酵后的撤回与补救空间”? 诉讼一旦启动、强硬表态一旦出口,再撤回就成了”打脸”。维权应分步推进,把最不可逆、最具攻击性的动作(起诉、公开索赔)放在最后,先用函告、协商等可回收手段试探,为舆情留出观察与转圜窗口。
- 第四问 · 口径之问:所有对外发声主体(尤其代理律师)的措辞是否经过舆情审查? 外包律所通常只对法律结果负责、不对企业声誉负责,其考核激励不含舆情维度。企业应与外部律所事先约定对外口径,明确律师在媒体面前的表达边界——律师可以坚持法律主张,但不必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表达。本案”中止外包律所合作”的事后动作,正是为这一协同缺位付出的代价。
落地建议: 四问中只要有一问答案令人不安,即应暂缓启动或调整路径。可将”四问”固化为”维权立项审查表”(见下文工具箱),由法务牵头、公关会签,外部律所的对外发言纳入企业舆情口径管理。 (方法论来源:大成上海办公室 https://mp.weixin.qq.com/s/V5WyLxJxivUtFXUPAjvPhQ ;群体心理视角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C-BajpyrK_ORKagAzcG88w )
律师处方
面向企业在”合法维权反被舆论反噬”及一般涉企舆情中的处置方法论。不评价个案是非,不做事实定性;结合本月检索到的在先典型案例展开裁判规则,并标注可援引的具体条款。
一、企业在”合法维权反遭舆论反噬”情形下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在”合法维权反遭舆论反噬”的处境里,往往同时面对来自几个方向的法律风险:一是把本属正当的舆论监督或商业测评误当侵权来打,反落入”以大压小”的被动;二是遭遇以监督为名、实为牟利的虚假事实与商业诋毁;三是遭遇择交易节点发布的侮辱、诽谤”黑稿”;四是平台迟迟不作为致损害扩大;五是企业自身维权若权利取得或行使失当,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以下结合本月主线与相关裁判规则,逐一说明每类风险的触发情形与企业的防范应对。
第一类风险来自”把正当监督当侵权打”。《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除非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这条边界在戴可思测评案((2022)浙01民终1222号)中被具体化:法院没有笼统偏向被测评企业,而是逐条审查测评内容有无客观依据——对实验方法标准有误、以次充好等有客观依据的批评,属正当监督、企业应当容忍;只有对商品作片面比对、无依据地指称”造假""忽悠”的内容,才被认定为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这一判准与本月《网络测评活动规范》第五、六条(须标明主观感受、不得片面比对、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完全同构。对企业而言,遇到负面测评的第一步不是发函起诉,而是自问”对方有没有客观依据”:若有,则应容忍甚至理性回应,贸然维权极易被舆论反噬为”以大压小”;只有在对方越过客观依据的边界时,才转入下一类风险的维权路径。
第二类风险是遭遇”监督外衣下的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二条禁止经营者编造、传播或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了责令停止、消除影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的罚则。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商业诋毁,“网络黑嘴”案((2025)豫10知民初38号,最高法2025知产典型案例)给出了可复制的标准:行为人以”打假""监督”为名,发布涉企产品质量、盈利模式的不实视频并引流为关联企业带货,法院抓住三个要素——内容虚假、与被诋毁企业存在竞争关系或牟利目的、且有实际传播——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判赔260万元,并向自媒体平台发出行为保全禁令。对企业而言,识别这类风险要盯住”虚假性+竞争关系或牟利目的+传播数据”三件事:三者齐备时,可同时主张商业诋毁与名誉权,并尽早申请行为保全止损;反之若对方只是有依据的尖锐批评,则不宜强行套用第十二条,以免反被指”以诉讼压制监督”。
第三类风险是遭遇侮辱、诽谤性质的”黑稿”。《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保护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哪些情形会被认定越界,自媒体黑稿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点明了两个信号:一是发布时点——文章选在企业关联方签约前一日发布,指向明确的损害目的;二是表达方式——使用”诈骗""无耻""抢劫”等侮辱性词语并杜撰不实情节,越过了监督的边界。据此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害并判赔。对企业而言,重大交易、上市、融资等敏感窗口应加密舆情监测,一旦遇到此类黑稿,务必第一时间固定”发布时间、传播范围、竞争关联”三项证据——发布时点与竞争关联往往正是把单纯名誉权纠纷升级为”黑稿—不正当竞争”链条责任的关键。
第四类风险,是平台迟迟不作为致使损害扩大——这既是风险,也是企业可以主动撬动的支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确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权利人发出含侵权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平台应及时转送并采取删除、屏蔽、断链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仍不作为的,承担连带责任。叠加本月《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第六、十条,企业投诉时应同时援引上述条款与《公约》,要求平台不止于删除信息,还要”信息、账号一并处置”并联动其所属 MCN 机构。
第五类风险指向企业自己:维权若失当,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落得”赢了商标、输了人心、连官司也未必赢”。《商标法》第七条确立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指导案例82号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违反诚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并行使商标权、进而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结合该案裁判规则与本月”遇见小面”事件,可以归纳出几类容易触发权利滥用认定的具体情形,供企业维权立项前对照自查:其一是权利取得端的”明知而抢注”,即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字号、通用名称或地名抢注为商标;其二是维权对象与手段失衡,对大量使用近似字号的夫妻店、个体户批量提起诉讼;其三是维权目的异化,以”维权”之名行”倒逼付费和解”之实,把诉讼当作收费工具——叠加青花椒案(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案(地理标志不得跨区域收费)等先例,这种”批量抢注+倒逼付费”的”维权工厂”模式,法律根基本就不稳。企业要防范此类风险,应在维权立项前自审三点:权利取得是否善意、维权对象与标的额是否相称、是否已穷尽函告协商等更轻手段——这三点也正是下文”四问压力测试”的法律底座。
此外还有一类边界性风险:面对”不付费就发负面""以涉企监督为名收费”的账号,本月《自律公约》第八条已明确要求平台坚决处置。企业层面应固定收费话术、发函记录与资金往来,先走平台处置与民事维权路径;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企业不宜自行对外定性,以免把尚待认定的刑事问题说成既成事实。
二、企业处置路径(按时间顺序,标注可援引依据)
0–6 小时: 内部事实核查;舆情源头与传播节点定位;对关键页面做截图、录屏与网页存证/公证(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初步证据”做准备);统一对内对外口径;暂缓一切未经核实的强硬定性。
6–24 小时: 向平台投诉并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本月《自律公约》第六、十条,要求删除/限流/账号处置;属测评类的,对照《网络测评活动规范》第四、五、六条判断越界与否;律师函、声明措辞做舆情审查(避免”不赔就开庭”式表达);与业务、客服、公关、法务同步。
24–72 小时: 评估民事诉讼(名誉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商业诋毁)、行为保全与人格权禁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行政举报、刑事报案线索的适用边界与梯度——注意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越级定性;对外回应二次修正;预判每个补救动作可能触发的次生舆情(如退款体验、信披联动)。
72 小时以后: 证据链补强;跟踪平台处置结果;完善诉讼/报案材料;品牌声誉修复;把”舆情压力测试”前置固化为常态机制;建立长期监测。
三、不同情形下的动作选择
| 情形 | 典型表现 | 首选动作 | 谨慎动作 | 不建议动作 |
|---|---|---|---|---|
| 企业”主动维权”面向小微相对方 | 标的小、相对方为个体户/夫妻店 | 先做”四问压力测试”、函告协商 | 直接诉讼+高调索赔 | 外包律所”批量起诉、不赔就开庭” |
| 正当负面测评/批评 | 有客观依据的监督(戴可思案) | 内部核实、必要时理性回应 | 起诉测评方 | 以”商业诋毁”名义压制正当监督 |
| 虚假事实 / 黑稿 | 编造、无依据、择交易节点发布 | 存证+平台投诉+名誉权/反法第十二条维权 | 公开”对线” | 未取证即作侵权或刑事定性 |
| 网络水军 / 组织化攻击 | 短时密集、话术雷同、引流变现 | 固定传播数据、申请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 | 单点删帖 | 雇佣”反黑”反向造势 |
| 冒用/仿冒账号 | 假冒官方号、仿冒高管 | 借”清朗·账号名称”专项集中投诉 | 放任 | 私下交易”赎号” |
| “求证函”收费 | 不付费即发负面 | 固定话术资金证据+援引《公约》第八条平台处置 | 私下付费息事 | 自行定性”敲诈”对外宣布 |
| 媒体报道失实 | 事实有出入 |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致函更正 | 直接起诉媒体 | 攻击记者个人 |
本月治理工具箱
本期工具箱:企业维权”四问压力测试+立项审查表”
启动任何对外维权动作(尤其知识产权维权、面向小微相对方、上市/敏感窗口)前,由法务牵头逐项过:
- 强弱之问:相对方是否为个体户/夫妻店/弱势方?是否易被套入”以大欺小”框架?(是 → 提高启动门槛,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正当使用抗辩评估胜算)
- 比例之问:标的额与损害是否相称?是否已穷尽”函告/协商/要求整改”等更轻手段?
- 时序之问:是否预留撤回与补救空间?最不可逆动作(起诉、公开索赔)是否放在最后?
- 口径之问:对外发声(含代理律师)措辞是否经舆情审查?是否与外部律所约定了对外口径?
- 权利自审:权利取得是否善意、行使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参《商标法》第七条、指导案例82号,避免权利滥用)
- 窗口核查:是否处于上市静默期、融资、重大交易等敏感窗口?
- 预案与会签:是否已就”最坏舆情”准备处置预案与统一口径?法务+公关+业务是否会签?
使用说明:四问中任一答案令人不安,即暂缓启动或调整路径。本表建议嵌入企业维权立项流程,与”证据保全清单”配套使用。
来源清单
| 标题 / 法条 | 发布主体 | 日期 | URL | 来源等级 | 是否已核验 | 支撑段落 |
|---|---|---|---|---|---|---|
| 《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全文 | 网信中国(微信/官方转发) | 2026-06-12 | https://mp.weixin.qq.com/s/mULIcflPzXfdv6MdlkKl4w | C(待补 cac.gov.cn 原文,可升 A) | 否 | 治理信号1 / 律师处方 |
| 《网络测评活动规范》全文 | 网信中国(微信/官方转发) | 2026-06-08 | https://mp.weixin.qq.com/s/VPLVMyoSueTLmwQyxN-tQA | C(待补官方原文) | 否 | 治理信号2 / 法律风险与应对(正当监督) |
| “清朗·整治账号名称信息乱象”专项行动通知 | 网信中国(微信/官方转发) | 2026-06-18 | https://mp.weixin.qq.com/s/jV0JpmBgWXaG906zjrzGpg | C(待补官方原文) | 否 | 治理信号3 |
|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令第24号)全文 | 网信中国(微信/官方转发) | 2026-06-18 | https://mp.weixin.qq.com/s/ypoiNq_5IxGtLw8o9pg9xQ | C(待补官方原文) | 否 | 治理信号4 |
|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 网信中国(微信/官方转发) | 2026-06-18 | https://mp.weixin.qq.com/s/Imf0bYykZNe_IZNMqFOYpA | C(待补官方原文) | 否 | 治理信号4 |
| 关于3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的通报 | 网信中国(微信/官方转发) | 2026-06-11 | https://mp.weixin.qq.com/s/6lY8jw9fdBDb6sueEkD-4g | C(待补官方原文) | 否 | 治理信号5 |
| 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事件看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舆情法律风险及应对 | 大成上海办公室(微信) | 2026-06-17 | https://mp.weixin.qq.com/s/V5WyLxJxivUtFXUPAjvPhQ | C(律师分析) | 否 | 复盘 / 深度主题 |
| “遇见小面”舆情的背后,真正的受害者在浮现 | 网络舆情和危机公关(微信) | 2026-06-18 | https://mp.weixin.qq.com/s/C-BajpyrK_ORKagAzcG88w | C | 否 | 复盘 |
| 商标舆情丨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商标纠纷舆情事件解析 | 识微科技(微信) | 2026-06-16 | https://mp.weixin.qq.com/s/Oc7kty4e05AbEzaJTdp4BQ | C(含舆情监测数据) | 否 | 复盘(传播数据) |
| 光明网|“遇见小面”创始人就起诉”渝见小面”致歉 | 光明网 | 2026-06-15 | https://m.gmw.cn/2026-06/15/content_1304496768.htm | B | 否 | 复盘(交叉核验) |
| 澎湃新闻(援引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报道) | 澎湃新闻 | 2026-06-15 |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80578 | B | 否 | 复盘(交叉核验) |
|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第1025条(舆论监督免责)、第1028条(媒体更正)、第1195/1197条(网络侵权通知与连带)、第997条(人格权禁令)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现行有效 | https://ydzk.chineselaw.com/zxt/statuteDetail/detailPage/55dceb7d83a1c90e3fe9c141b1118193?text=1025 | A(法律) | 是 | 法律风险与应对 / 处置路径 |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12条(商业诋毁)、第28条(罚则)、第9条(虚假评价)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25-10-15 施行 | https://ydzk.chineselaw.com/zxt/statuteDetail/detailPage/970d6f3ba30415612a79b44524a3d3cc?text=12 | A(法律) | 是 | 法律风险与应对(商业诋毁) / 治理信号2 |
| “网络黑嘴”商业诋毁、名誉权案(在先典型案例) | 最高法 / 许昌中院 | 2025 |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a7aa28d91db3add3b0c7671f7ecdd1d1 | A(权威案例库) | 否 | 法律风险与应对(商业诋毁) |
| 自媒体黑稿侵害企业名誉权案(在先典型案例)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a61d1151d822c980b0ef652628196700 | A(权威案例库) | 否 | 法律风险与应对(名誉权/黑稿) |
| 指导案例82号·商标权滥用构成权利滥用案(在先指导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 |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c5390920f5769755cab1cd2ca7cb670e | A(指导性案例) | 否 | 复盘 / 深度主题 / 法律风险与应对(权利滥用) |
| 正当商业测评与商业诋毁边界案(戴可思案,在先典型案例)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 | 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097f129eef3edabe642b7c513ae4788c | A(权威案例库) | 否 | 法律风险与应对(正当监督) / 治理信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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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作风险分析,不对任何一方作违法或侵权的定性结论;个案是非以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