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声誉治理月报(2026 年 07 月)
本月主线——跨国品牌在华声誉七月风暴:从怡颗莓 PFAS 集体诉讼、ZARA 阔腿裤安全争议到 LV 诉茉莉奶白判赔 1030 万元,看产品安全危机与商标维权反噬的多维法律应对。含六项监管信号解读与两类场景律师处方。
本月主线: 跨国品牌在华声誉七月风暴——从产品安全危机到商标维权反噬的多维法律应对
本月三句话
- 本月监管信号:网信部门沿“立法—专项—细化”三条线同步推进——《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网络暴力集中立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再次征求意见衔接《网络安全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第一阶段处置1.4万AI产品、“短视频内容标注”清理24.1万条信息、“自媒体信息来源标注”处置3704账号、《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第25号令落地,监管密度与企业声誉治理的耦合度显著上升。
- 本月案例启示:LV在半个月内两度成为商标舆论的中心——苏州中院一审判令茉莉奶白赔偿103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其第六次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行政案;同期怡颗莓因美国草莓PFAS集体诉讼引发在华信任危机,ZARA阔腿裤安全争议自海外蔓延至国内。跨国品牌在华同时面对产品安全与商标维权反噬两类风险,且二者在舆论场中相互传染,“外资维权”叙事的负面化正在侵蚀合法维权的话语空间。
- 本月律师建议:把两类场景各自的分析框架前置到法律决策环节。商标维权启动前先过“权利善意—相对方画像—传播叙事—时机窗口”四问,过关后再选定“以诉促和”还是“以诉制敌”的诉讼姿态;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法律与公关并行启动:即刻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报告、告知与召回义务和《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两个工作日报告时限,对外口径经法律审查后同步跟进——法定动作不能压在公关节奏之后。
本月治理信号
本月六项治理信号沿“专门立法—专项行动—细化规则”三条线推进,既给企业声誉保护加码工具,也给内容生成与传播划定新红线。以下逐条梳理其背景、主要内容与对企业声誉治理的影响。
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年7月29日发布,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8月28日
2026年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8日。这是我国首次就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旨在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填补此前分散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网络暴力治理规则的立法空白。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以列举方式界定“网络暴力”,包括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这一定义把过去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的行为类型收口为统一概念,与企业声誉治理中常见的“组织化攻击”“人肉搜索”“持续骚扰”等场景高度对应。相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舆论监督免责的边界设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确立,本法把“集中”“持续”作为构成要件,实质上为区分“正当批评”与“网络暴力”提供了更明确的判断标尺。
对企业而言,该法一旦施行,企业及高管遭遇集中式、组织化网络攻击时,可援引第二条界定行为性质,并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人格权禁令、依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建议企业在8月28日截止前组织法务研究反馈意见,重点关注“组织化攻击”的认定标准与平台处置义务的细化程度,并将“反网络暴力”条款嵌入企业舆情预案与高管保护机制。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7/29/c_1787072711938509.htm
二、中央网信办深入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
发布单位: 中央网信办 发布时间: 2026年7月6日
2026年7月6日,中央网信办通报“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进展。该行动自2026年4月启动,聚焦未按规定履行大模型备案登记义务、AI平台安全和审核过滤能力不足、AI数据投毒、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落实不到位等乱象,开设“涉AI应用乱象举报专区”专项受理公众举报。
第一阶段累计处置违规网站、应用程序、智能体等AI产品1.4万余款,清理违法违规信息600余万条,处置账号2.6万余个,下架违规AI商品1300余个、违规开源数据集9个。各地网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如北京网信办建立“平台自查+常态巡查+技术筛查+线索核查”联动机制,上海网信办指导平台升级举报机制,浙江网信办从模型审核能力、训练语料安全、AI数据投毒等多维度开展整改。中央网信办明确下一阶段将聚焦利用AI技术制作发布虚假信息、假冒仿冒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从事网络水军活动等突出问题。这一专项实质上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备案登记义务,落到了可量化的处置数据上。
对使用AI工具进行营销、客服、内容生成的企业而言,本次专项释放三个信号:其一,AI生成内容必须显著标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规信息而遭清理;其二,接入未备案大模型的应用面临下架风险,企业采购AI服务前应核查服务方备案状态;其三,利用AI生成涉企负面信息、假冒仿冒企业高管的账号,已被纳入下一阶段重点,企业可据此向平台投诉并援引本次专项成果要求处置。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7/06/c_1785081384384987.htm
三、中央网信办从严处置一批短视频内容标注不规范的账号和平台
发布单位: 中央网信办 发布时间: 2026年7月10日
2026年7月10日,中央网信办通报从严处置一批发布虚构演绎内容、未按规范进行内容标注的短视频账号。这是自2026年5月部署推进短视频内容标注工作以来的集中处置成果,针对的是“利用残障人士形象卖惨”“虚构外卖员悲情桥段”“演绎婆媳冲突激化焦虑”“伪造见义勇为骗取好感”等典型乱象。
近两个月来,各重点网站平台累计清理违反标注规定的短视频24.1万余条,处置账号2.1万余个,对错标漏标的短视频进行纠正或补标127.5万余次。通报分四类列出典型案例,均指向同一核心要求——发布虚构演绎内容的短视频必须显著标注“虚构演绎”,未标注或模糊标注的账号将被禁言或关闭。对未严格落实短视频内容标注要求的部分中小平台,责成相关属地网信部门予以约谈处置。这一处置力度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不得散布虚假信息”的原则性要求,落到了可执行的标注规则与可量化的处置数据上。
对企业而言,品牌方在短视频平台投放剧情类、演绎类营销内容时,须确保显著标注“广告”或“演绎”,避免被卷入标注整治而遭限流或下架;遭遇以虚构剧情抹黑企业的短视频时,可援引本次通报要求平台按标注规则处置并下架相关内容;建议同步梳理企业官方短视频账号的标注合规情况,重点关注测评类、对比类内容是否完整标注信息来源与利益关系。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7/10/c_1785427788435908.htm
四、网信部门严管“自媒体”未规范标注信息来源行为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年7月27日
2026年7月27日,网信部门通报持续督导网站平台推进信息来源标注工作,近期巡查发现部分“自媒体”在发布涉国内外时事相关内容时未规范标注信息来源,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网信部门加大巡查处置力度,督促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违规账号3704个,纠正错标漏标短视频4.8万余次。
通报列出三类典型情形:一是直接搬运或简单整合国际时事信息却不标注来源,使网民无法溯源;二是使用“网传”“网友爆料”“外媒消息”等表述刻意规避审核,模糊信息来源;三是以“雷霆出击”“又打起来了”等夸张表述作标题、封面,配以国际时事资料画面或拼凑剪辑网络图片、视频,片面、歪曲解读事件。网信部门强调信息来源标注是保障网络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可信可溯的基本前提,要求网站平台建立规范标注长效制度机制,实现信息来源标注应标尽标。这与本月短视频标注整治形成连贯的“标注治理”脉络,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信息真实准确的要求落到了具体操作规则。
对企业而言,遭遇自媒体以“网传”“据爆料”等模糊表述传播涉企不实信息时,可援引本次通报要求平台按信息来源标注规则处置,并要求自媒体方提供信息原始出处;发布企业新闻或回应时,应确保自身官方账号的信息来源标注规范,避免因标注瑕疵被平台限流或处置;建议建立“涉企信息来源溯源”机制,对以模糊来源传播涉企负面信息的账号进行监测与投诉。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7/27/c_1786897886145841.htm
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时间: 2026年7月3日发布,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8月2日
2026年7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日。该办法是对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与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衔接,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修订草案第一条明确立法依据为《网络安全法》,把信息服务管理从早期的“许可—备案”框架升级为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协同的综合性监管。此前该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一次,本次系根据社会公众反馈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体现立法机关对信息服务领域规则调整的审慎态度。修订涉及信息服务许可条件、内容管理规则、平台责任边界等核心议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更新。
对企业而言,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利用信息服务开展经营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修订草案对平台责任、内容管理、信息服务许可条件的调整,在8月2日截止前组织法务研究反馈意见;涉企不实信息的处置规则可能随修订草案落地而调整,企业宜同步更新舆情投诉的话术与援引依据;建议将本办法修订与本月《反网络暴力法》《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联动跟踪,构建企业互联网合规的整体框架。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7/03/c_1784822399677167.htm
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 发布时间: 2026年7月24日公布(第25号令),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7月2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以第25号令联合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要求的重要配套规定,旨在坚守个人信息安全底线的同时,降低小型处理者合规成本。
规定第二条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第三条支持其采取与规模、能力相当的简化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第四条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开方式作了简化——线下收集的可通过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线上收集的可通过服务协议、弹窗、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这些条款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性要求落成了可执行的操作细则,既为中小微企业减负,也明确了“简化”不等于“免除”的底线。
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应先判定自身是否符合“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标准(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据此在9月1日前完成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简化公开;即便适用简化措施,仍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义务,如发生数据泄露仍需依法通知与报告;建议将本规定与上月《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联动适用,构建“合规留痕—简化措施—应急响应”的完整个人信息保护闭环。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7/24/c_1786638889704872.htm
本月声誉维权案例
一、怡颗莓草莓检出PFAS遭美国集体诉讼:跨境供应链切割主张的举证边界
事实背景: 据界面新闻2026年7月16日报道,6名分别居住在纽约州、新泽西州、马萨诸塞州、伊利诺伊州的消费者已于2026年6月26日向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指控浆果供应商怡颗莓(Driscoll’s)的鲜草莓检出多种PFAS(来源:界面新闻)。同一报道载明,起诉方的核心证据是消费者倡导组织Mamavation委托美国环保署认证实验室开展的检测——送检的常规草莓样本检出12种农药残留,其中8种属PFAS化合物,同批送检的有机草莓样本未检出该类残留(来源:界面新闻)。PFAS即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因结构稳定难以降解而被称为“永久性化学物”,其代表性物质全氟辛酸(PFOA)、全氟辛烷磺酸(PFOS)分别被世界卫生组织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列为1类致癌物与2B类可能致癌物(来源:界面新闻)。
需要说明的是,据界面新闻报道,起诉书并未提供消费者因食用涉事草莓而健康受损的直接证据,其诉请落点是消费欺诈与不实宣传,而非人身损害(来源:界面新闻)。此前的6月24日,怡颗莓一名前美国及加拿大区食品安全合规经理已在加州文图拉县高等法院另案起诉,称其任职期间就部分农场农药使用的合规风险所作警示未获重视、本人其后遭解雇;怡颗莓对两案指控均予否认(来源:界面新闻)。
涉及中国市场的说明目前均出自企业自身。据川观新闻2026年7月21日报道,怡颗莓官方客服当日称事件源头在美国市场、与中国市场分属两条供应链,国内销售的莓果产自云南基地,公司拥有国家认证的CMA检测实验室;客服另提供了一份说明截图,其中记载怡颗莓中国总经理在7月17日对客户合作伙伴称,中国市场销售的草莓全部来自云南产区(来源:川观新闻)。同日下午,怡颗莓中国发布《怡颗莓中国关于近期境外信息的说明》,称国内网络平台的部分讨论对两起美国未决诉讼的案件性质、诉讼主张及适用范围存在失实解读,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与该两案所涉事实、主体及法律争议无关,并称其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中点名援引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关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关于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来源:川观新闻)。上述内容均属企业单方陈述;截至本报告信息截止日2026年8月11日,未检索到第三方权威机构或监管部门就其真实性作出认定的公开信息。
处理结果或当前进展: 据界面新闻报道,两起美国诉讼均处未决状态,怡颗莓否认全部指控(来源:界面新闻)。国内渠道方面,据川观新闻2026年7月21日报道,截至该报道发布时,山姆、Ole’等高端商超“已搜不到怡颗莓在售产品”(报道原文表述,未说明系线上检索还是线下渠道),盒马、永辉等则显示“补货中”,而怡颗莓国内官方自营渠道仍正常销售(来源:川观新闻)。截至本报告信息截止日2026年8月11日,未检索到上述商超渠道恢复上架的公开信息,亦未检索到国内监管部门就本事件公开介入的信息。
法律争点: 争点集中在三处。其一是产品责任的触发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把“缺陷”界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十三条要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应强制性标准。就本事件而言,只有当含涉案残留的批次实际进入中国市场,上述条文才有适用余地;这也正是切割主张成立与否决定责任有无的原因。其二是切割主张的举证结构。企业在前述说明中主张中国市场产品与美国两案无关(来源:川观新闻),该主张在法律上属于免责性事实,举证责任在企业一侧:产地隔离需要种植基地、采收批次与冷链流向的可追溯记录,检测数据需要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现行有效标准出具且覆盖涉案指标——自有CMA实验室解决的是出具主体的资质问题,解决不了抽样批次是否覆盖涉案产品的问题。其三是涉企信息澄清的定性边界。集体诉讼的请求基础是消费欺诈,前员工案在性质上属劳动争议,两案与“致癌物”标签在传播中被叠加,企业既要澄清失实解读,又不能在诉讼未决时对案件事实作出超出自身认知的断言——澄清一旦被证伪,将从舆情问题转为虚假陈述问题。
律师观察: 跨境品牌遇到域外母公司的产品安全危机波及在华声誉时,切割几乎是必选动作;决定成败的,是切割主张能否被独立核验。怡颗莓的应对由三根支柱构成:产地隔离、自有资质检测、对案件性质的法律区分。三者在法律论证上是完整的,但都属于企业自述,且发布时点集中在舆论压力峰值——据川观新闻2026年7月21日报道,当日“怡颗莓 致癌物”话题冲上热搜(来源:川观新闻)。在这种时点上发布的自述性说明,通常要承受“自证”的信任折价:公众会追问检测报告能否公开、抽样是否覆盖在售批次、云南产区与进口批次如何在门店层面区分。长期营销叙事与危机切割之间还有一层张力——高端进口定位强调的是全球统一品质,切割声明强调的却是中国供应链的独立性,两套叙事同时存在时,切割本身会成为新的攻击点。因此,切割声明发布前应当先与既往宣传口径对表,确认二者能否在同一事实基础上并存。
对企业的启示: 有域外关联主体的企业,应把“域外风险—在华切割”做成预案而不是临场应对。具体包括:按产区、批次预先储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使切割主张在事发时即可提交可核验证据而非仅有陈述;梳理品牌定位宣传与供应链声明的口径一致性,凡宣传中出现“全球统一标准”“同一供应链”表述的,须在危机前评估其与切割主张的冲突;对域外未决诉讼建立跟踪机制,区分诉请性质(消费欺诈、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并预备对应的中文澄清模板;主动配合国内监管部门抽检,以外部认定替代自证,是把信任折价降到最低的成本最优路径。
二、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1030万元: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与国潮品牌的舆论张力
事实背景:据知产财经2026年7月3日报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路易威登马利蒂起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的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茉莉奶白所用四叶花卉图形与LV名下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已侵害该7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主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V支付经济损失1000万元与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两项合计1030万元,涉案加盟门店则在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茉莉奶白并须在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等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来源:知产财经)。
商标权利状态方面,据知产财经报道,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检索信息看,茉莉奶白就四叶花卉图形提出的相关商标申请,目前状态为“驳回复审”或者“无效”(来源:知产财经)。2023年至2024年茉莉奶白公司曾多次就四叶花卉图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均被驳回,其在明知注册受阻的情况下,于2024年下半年将品牌标识更换为黑色几何四叶花图案(来源:新快报)。
处理结果或当前进展: 一审判决作出后,茉莉奶白创始人张伯丞曾表示将提起上诉(来源:知产财经,新黄河大鱼财经)。整改状态方面,据新黄河大鱼财经2026年7月5日发布的报道,7月4日记者在上海一家茉莉奶白门店看到,杯身与包装袋仍可见黑色四叶花卉图形;多家门店店员称包装沿用此前物料、是否更换需等总部通知,官方客服则表示暂无更换物料的相关信息(来源:新黄河大鱼财经)。
法律争点: 第一个争点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款的适用重心在“误导公众”这一要件——从箱包类延伸至茶饮场景,需要说明相关公众是否会产生联名、授权或合作关系上的误认,而非仅比对图形是否近似。公众对“十几元的奶茶不会让人误以为是奢侈品”的直觉质疑,指向的正是这一要件的认定空间。第二个争点是正当使用抗辩的边界。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要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四叶花卉纹样是否属于应保留于公共领域的传统纹样元素,决定该抗辩能否成立。一审未支持茉莉奶白方面的抗辩,意味着法院认定涉案图形的具体表达超出了通用图形的范畴。第三个争点是主观过错对赔偿额的影响。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是权利状态的明确警示;在此之后仍将近似标识作为核心视觉元素大规模投入使用,在侵权诉讼中极易被认定为具有攀附故意,并直接推高赔偿数额。
律师观察: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法律胜诉与舆论反噬同时发生。据新快报2026年7月16日报道,LV接连发起商标诉讼后,社交媒体上出现“赢了官司,输了人心”的评价,公众担忧的是国际品牌以商标权把流传已久的花卉纹样纳为专属,压缩中小经营者可用的设计与经营空间(来源:新快报)。这提示企业:法律权利基础稳固,不等于维权动作在舆论上具备正当性。当维权对象、维权方式与维权时机组合出“以强凌弱”或“文化掠夺”的公众观感时,胜诉判决本身会成为负面叙事的素材。而据新黄河大鱼财经2026年7月5日发布的报道,7月4日上海、广州多家门店订单排队,其中广州一门店排队106杯(来源:新黄河大鱼财经)——至少在一审判决后的最初几天,门店经营热度与诉讼败诉出现了明显脱节。这一时点观察提示,强弱叙事一旦成形,诉讼胜负与商誉损益未必同向而行。从维权方角度看,这类判决的经济价值可能被声誉成本大幅抵销,甚至为负;从被诉方角度看,舆论同情不是免责事由,一审败诉后继续使用涉案标识,无论判决最终是否维持,都在持续累积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数。
对企业的启示: 对连锁加盟品牌而言,视觉标识的商标风险应当在设计定稿前而非上市后处理:品牌标识定稿前完成查重与显著性评估,重点排查是否与在先驰名商标构成近似;注册申请一旦被驳回,应当立即启动替代方案而不是抱侥幸心理继续使用——申请受阻的记录在日后诉讼中会成为主观过错的直接证据。被诉之后,止损与程序应当同时推进:上诉保住程序空间的同时,须完成线上界面、门店物料、包装耗材的同步整改,任何一处滞后都会被作为“判决后仍在使用”的证据固定下来。加盟体系还需注意,涉案门店在本案中被判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的物料更换责任、费用分担与违约条款,应当在整改方案中一并明确。
本月重点舆情事件复盘
事件概览
2026年7月,一场关于ZARA拖地阔腿裤的安全争议自海外社交平台蔓延至国内。据南昌晚报2026年7月21日报道,近期海外有大量时尚博主和普通消费者集中发声,指ZARA一款轻薄拖地阔腿裤存在设计缺陷,部分穿着者出现平地摔倒甚至骨折的情况,“致命ZARA阔腿裤”成为欧美社交平台的热议词条(来源:南昌晚报)。同一报道载明,居住在加拿大多伦多的消费者艾琳·科斯塔称其穿着该裤摔倒后手腕骨折、面部受伤,医生告知脸上会留下永久疤痕;网红博主杰西卡·皮尔斯、卡米拉·里贝拉·罗卡先后发布在平整人行道无外力干扰情况下摔倒的视频,其中卡米拉的视频浏览量已超120万,另有多名网友留言称因穿着该款裤子摔倒导致膝盖骨裂、软组织挫伤(来源:南昌晚报)。各方指认的风险机理集中于同一处:超宽裤管加拖地长度,配以轻薄聚酯纤维面料,行走时裤脚摆动幅度大,容易被踩踏缠绊。
企业侧的回应经由客服渠道流出。据中新经纬2026年7月21日报道,淘宝ZARA旗舰店客服当日称涉事款式已售罄,对该款是否已下架则表示问题已登记反馈给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后再答复;抖音ZARA旗舰店客服称该裤为100%聚酯纤维、部分尺码已售空且尚无官方统一说明,针对裤脚易被踩到致摔倒的问题,该客服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裁剪裤腿”以减少此类情况(来源:中新经纬)。据南昌晚报同日报道,截至其发稿时,ZARA方面未就该系列安全事件作出公开回应;记者当日检索ZARA中国官网发现,平台在售立体拼接拖地阔腿裤、亚麻混纺宽腿休闲裤等十余款同类版型单品,定价区间259元至499元,剪裁均延续超宽裤管、长款拖地设计,报道未提及页面设有相关风险提示(来源:南昌晚报)。截至本报告信息截止日2026年8月11日,未检索到品牌方就该争议发布公开声明或启动召回的信息。
舆情爆点
据识微商情监测,2026年7月20日14时至7月22日14时,“ZARA阔腿裤安全隐患”相关舆情热度约16,444,7月21日8时达到峰值;平台分布上社交网络约占69.5%,新闻App约占18.0%,短视频约占7.7%;情感倾向上负面约占44.0%,中性约占32.3%,正面约占23.7%(来源:识微科技)。从上述数据与媒体报道时间线看,本轮舆情有三个推力:一是海外摔倒视频被搬运至国内平台后,画面本身具备极强的直观说服力,无需文字论证即可完成风险认知的传递;二是7月21日主流媒体集中跟进采访,把海外消费者的个体维权升格为国内的公共安全议题;三是客服“建议自行裁剪裤腿”的回应经报道扩散后,争议焦点从“产品是否有缺陷”转向“品牌是否在推卸责任”——后者的杀伤力远大于前者,因为它不需要任何专业判断,普通消费者凭常识即可形成结论。
法律风险点
第一个风险点是缺陷认定。我国现行服饰标准未对此类裤型的绊倒风险作出专门限制,但这不等于该问题落在法律评价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把“缺陷”界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更明确,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设计”与“警示”被并列为缺陷成因,意味着版型设计导致的绊倒风险与警示缺位本身即在规范文义射程之内,不能以“没有对应的服饰安全标准”当然排除。
第二个风险点是警示义务的持续空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境外已出现多起摔伤陈述、国内官网仍在售同类版型的情况下,警示义务的空缺状态每延续一天,日后“明知风险仍继续销售”的认定基础就厚一分。
第三个风险点是报告、告知与召回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在境外实施召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要求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对跨国品牌尤其关键的是第二十九条——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视为生产者,未指定的则由进口商视为生产者。这条规定切断了“生产在境外、召回义务不在境内”的推论空间。
第四个风险点是把补救成本转嫁消费者的法律后果。“自行裁剪裤腿”的建议恰好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反面:该条明确召回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而裁剪建议是要求消费者自费改造成衣以消除风险。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客服话术因此不只是服务水准问题,而是法定义务的履行界面。在责任后果一侧,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可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至于个案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已确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与受害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择一求偿的权利。
应对得失
品牌在本轮舆情中的失分集中在三处,且都不是传播技巧问题。其一是客服口径未经法律审查即对外输出。“自行裁剪”是典型的把法定补救义务转化为消费者自助的表述,它在法律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相抵触,在传播上又提供了完美的攻击靶点——这类表述本应在客服话术库层面事前拦截,而不是等舆情发酵后再澄清。其二是法定动作被舆情节奏拖住。境外已出现多起摔伤陈述、国内仍在售同类版型,这一组合事实本身就足以触发《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调查分析义务,是否最终认定缺陷是调查的结论而非启动的前提;企业若把“调查分析”与“承认缺陷”混为一谈,就会在最需要动作的窗口里选择沉默。其三是跨境响应脱节。产品同款、风险机理相同,海外争议已持续数周而在华无同步动作,等于把响应时点交给国内媒体的报道节奏来决定。可改进的方向是把“母国响应—在华同步”写成制度:境外出现同款产品安全事件时,在华主体即启动调查分析与警示评估,并按前述二个工作日的报告时限倒推内部流程。
对企业的启示
产品安全舆情的处置应当是法律与公关并行启动:法定义务的核验与履行即刻开跑,对外表述经法律审查后同步跟进。具体到成衣类企业,可从三处着手:其一,把版型安全评估纳入上市前流程,对可能造成绊倒、缠绕、勾挂的款式增设警示标签与使用提示,这既是《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要求,也是日后主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其二,客服话术库须经法务审查,明确禁止“自行处理”“自负风险”“自行改造”类表述,并对涉及安全的询问设置转交法务的强制通道;其三,建立境外同款产品安全事件的同步机制,明确谁负责触发调查、多长时间内完成初判、达到何种情形须报告并告知消费者——把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写进制度,比事后准备任何一份声明都有价值。
本月深度主题
主题:商标维权反噬——从LV双案看“合法维权≠舆情安全”的方法论
2026年7月,LV在半个月内两次成为商标舆论的中心。月初,苏州中院一审判令茉莉奶白赔偿1030万元;7月14日,一则开庭公告又把“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推上舆论前台。据新京报2026年7月15日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7月16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的商标行政纠纷案,其中原告是路易威登马利蒂,自然人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该公告落款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系法院为告知第三人到庭参诉而发布(来源:新京报)。同一报道载明,争议对象是一枚第18类的“四瓣花”图形商标,LV主张该商标与其经典图案构成近似并主张对方大量申请近似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未采纳其主张;据公开裁判文书,此前至少已有5起以路易威登马利蒂为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其中3起获法院支持、2起诉讼请求被驳回(来源:新京报)。据新快报2026年7月16日报道,第三人黄民耀为广东汕头服装经营者,2023年以来以个人身份申请商标100多个,其中8枚在通过初审或注册成功后被LV提出异议、7枚异议成功(来源:新快报)。
把两案并置,会看到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分野:一案是民事侵权诉讼,另一案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前者解决赔偿与停止侵害,后者审查行政裁定的合法性,二者在法律性质、当事人结构与裁判效果上都不相同。但在舆论场中,两案被压缩成同一个叙事——“LV到处告”。这正是维权舆情风险的第一重来源:公众不按法律关系归类,只按行为强弱归类。企业在密集维权期尤其需要意识到,法律上各自独立的动作,在传播中会被自动串联成一种姿态。
第二重来源是权利边界的公共性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公众对四叶花卉纹样的质疑,法律上正是指向这一条:当商标图形与流传已久的传统装饰纹样在视觉元素上高度重合时,权利人能够禁止的究竟是该纹样本身,还是其经使用形成的特定表达。同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但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要件——跨类越远,该要件的论证负担越重。这两条构成一组张力:跨类保护把权利向外推,正当使用抗辩把权利向内收,维权动作落在张力区间的哪一侧,直接决定了它在公众眼中是维权还是圈地。
第三重来源是权利行使方式的正当性评价,这一层已有明确的裁判规则可循。指导案例82号(2014)民提字第24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注:引号内为该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的原文表述,“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权利滥用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非本文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独立定性。)该规则在实务中的意义不在于给维权设置了一道额外门槛,而在于它把“权利取得是否善意”“行使方式是否相称”变成了法庭上可被审查的事项。企业维权前应当自问的,正是这两个问题在对方手上能被做成多大的文章。
由此可以提炼出一套可复用的自审顺序。第一步是权利善意自审:权利取得链条是否清晰、是否涉及对公有领域元素的私有化、是否可能落入正当使用抗辩的射程。第二步是公众观感预判:维权对象的画像(是否为中小商家、是否具备本土文化符号属性)、维权方式的强度(是否先行函告协商)、维权时机(是否与其他维权动作形成负面共振),三者组合出的叙事框架往往比法律胜败更能决定舆情走向。第三步是手段的可回收性排序:函告、协商、要求整改这类可回收手段应当优先,把最不可逆的诉讼动作放在最后——不可逆的不只是程序,还有舆论对企业形象的定型。
与上月“遇见小面”商标维权事件相比,两案同构:大品牌合法维权反被以强凌弱叙事反噬。差别只在于,“遇见小面”事件中被质疑的是本土连锁品牌,本月被质疑的是跨国品牌,且叠加了“外资垄断中国传统纹样”的文化维度,反噬强度因此更高。这也说明,强弱叙事的成立与企业国别无关,只与维权双方的相对体量、维权标的的公共属性有关。企业若把上月的教训简单理解为“外资才会挨骂”,就会在下一次维权中重复同样的错误。
律师处方
本月跨国品牌在华同时遭遇产品安全危机与商标维权反噬两类风险。二者分属不同法律领域,处置逻辑却共享同一内核:法律动作必须放进舆情坐标系里评估,而声誉风险的评估必须前置到法律决策环节,不能等到动作做完再补。以下分别就产品安全舆情与商标维权舆情两类情形展开。
一、产品安全舆情:法律与公关并行启动
产品安全类舆情中,法律与公关不是先后接力,而是并行启动的两条线:事件触发时,法务侧的缺陷评估、报告与召回核验,和公关侧的舆情监测、口径准备应当同时开跑。并行不等于对等——对外声明必须经法律审查后发出,法定动作(报告、召回、警示)也不得为等待公关节奏或内部会签而延误。从法律后果看,决定企业地位的是法定义务的履行节点,而不是声明的措辞。本报2026年6月号处方就“合法维权反噬”归纳的时间梯度处置骨架,本节不再重复论证其正当性,而是把本月ZARA阔腿裤争议与怡颗莓PFAS诉讼代入,逐项说明各环节应当核验什么。
第一件事是把“缺陷”这个概念从公关语境切换回法律语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界定的缺陷是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则把设计、制造、警示三类成因并列。这意味着两件事:其一,没有对应的强制性标准不等于没有缺陷,不合理危险是独立的判断标准;其二,警示缺位本身就可以构成缺陷成因,企业不能以“产品符合出厂标准”来回应“为什么没有风险提示”。ZARA案中的核心事实——同类版型在售、无风险提示、境外已有多起摔伤陈述——恰好落在这一组规范的交叉点上。
第二件事是分清“调查分析”与“承认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生产者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第八条要求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在境外实施召回的,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启动调查与报告,法律上是义务的履行,不是责任的承认;企业若把二者混同,就会在最需要动作的窗口里选择沉默,反而给日后“明知风险仍继续销售”的认定留下证据。跨境品牌还须注意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进口消费品的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境内召回机构视为生产者,未指定的由进口商视为生产者——在华主体不能以生产环节在境外为由把召回义务悬置。
对外表述的红线应当画在法条上,以下三条口径可以直接从条文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要求经营者发现缺陷后立即报告行政部门并告知消费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且召回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对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据此可以推出三条硬性口径:不得建议消费者自行改造产品以规避风险,因为这与召回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的规则方向相反;不得以“已登记反馈”“暂无统一说明”长期搁置安全询问,因为答复义务是明确的法定义务;不得在调查未完成时作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式的绝对结论,因为一旦被后续检测推翻,问题会从产品责任升级为虚假陈述。责任后果一侧同样应当让业务部门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拒绝或拖延责令召回设有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明知缺陷仍提供并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了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外部信息的定性同样需要同步管理。怡颗莓事件提供了另一侧的样本:企业面对的不是自身产品的缺陷指控,而是域外关联主体诉讼信息在国内的失实叠加。此类情形的处置要点是区分“澄清”与“断言”——可以说明诉讼的请求基础是消费欺诈而非人身损害、前员工案在性质上属劳动争议,这是对公开信息的准确复述;但不宜在诉讼未决时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性判断。对确属捏造或误导的涉企信息,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向平台发出附初步证据的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传播方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或牟利目的,则可评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主张商业诋毁、并依第二十八条主张罚则。需要提醒的是,民事、行政与刑事三条路径的构成要件与举证标准各不相同,不得越级定性,是否涉嫌犯罪应由司法机关认定,企业不宜自行对外作出定性结论。
二、商标维权舆情:过了自审,再选诉讼姿态
本期深度主题已就维权前的自审给出四问框架,本节不重复其论证,而是接着往下走一步:自审过关之后,诉讼本身应当以什么姿态推进,以及围绕诉讼节点如何对外表达。
维权姿态大致有两类,选哪一类取决于想达成什么目标。一类是以诉促和,特点是快立快调、低调进行,优先选择举证难度低的案由,在被告住所地或便于调解的法院起诉,和解条件以停止侵权、删除、书面致歉为主而不追求公开,适用于希望尽快消除侵权状态、且与对方存在持续商业关系或舆论敏感度较高的场景。另一类是以诉制敌,特点是公开推进、配合传播,选择赔偿上限更高的案由以追求威慑效果,适用于有组织的抹黑、攀附性使用、竞品诋毁等需要向市场释放明确信号的场景。两类姿态的成本、周期与舆论暴露度差异显著,混用的结果往往是既没有速度也没有威慑。
决定选哪一类,可从四个因素入手。其一是证据强度:有公证固定的直接证据或对方自认的,适合公开推进;仅有截图等弱证据的,宜促和以降低举证风险。其二是赔偿与成本预期:除律师费、公证费外,还要计入保全成本、执行难度、时间成本以及二次传播带来的隐性损失。其三是商业关系影响:对方为重要客户、供应商或渠道方的,公开诉讼的商业代价通常高于赔偿收益。其四是舆论效果预判,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起诉本身是否会成为新闻,起诉后是否会形成“以大欺小”的观感。本月茉莉奶白案在证据强度上属于典型的强证据情形,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继续使用近似标识的事实链条清晰,因而适合以诉制敌;但相对方是具备本土文化符号属性的国潮茶饮品牌,舆论效果预判为高度负面,两项因素指向相反。这类冲突正是决策最吃力的地方:证据强不构成公开推进的充分理由,还须叠加舆论承受力的评估。
围绕诉讼节点的对外表达,有几条边界必须守住。立案阶段如需发声,应限于陈述已向法院提交的事实与请求,不对案件结果作预判;判决作出后,须先核验裁判是否生效再决定表达方式——以本月茉莉奶白案为例,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已公开表示将上诉,在裁判文书未公开、生效与否无从核验的情况下,任何对外表述若把一审结果当作已定之局,都可能被认定为误导。判决生效前不得对案件走向作定性评价,不得通过媒体施压影响审理,不得发布带有恐吓意味的表述(如宣称要让对方付出何种代价),此类表述在对方手上会被反用于主张滥用诉讼权利。至于生效判决本身,其载明的事实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是声誉修复的优质素材,但引用范围应严格限于判决书已认定的内容,不作扩大解读。
最后是行政确权线与民事侵权线的分开表达。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是行政裁定的合法性,与民事侵权诉讼在性质、当事人和裁判效果上均不相同。企业在同时推进两条线时,对外说明应当分别表述、避免混同——本月舆论把两案压缩为同一叙事的结果表明,企业自己不作区分,公众更不会替企业作区分。对内则应当把两条线的时序统筹起来:确权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影响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若确权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侵权诉讼的公开程度就应当相应收敛。
本月治理工具箱
本期工具箱:跨国品牌产品安全舆情应对SOP与商标维权舆情风险评估清单
一、跨国品牌产品安全舆情应对SOP
除条文明定的时限(如两个工作日报告)外,下列步骤按优先级排序、可并行的应当并行推进,不设自定钟点时限。
- 第一优先·证据固定(事件知悉后立即启动):固定涉事产品、消费者反馈、媒体报道、客服记录的截图、录屏与网页存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初步证据”通知做准备)
- 第一优先·口径管控(与证据固定并行):统一对内对外口径,暂缓一切未经核实的强硬定性;对安全类询问设置转交法务的强制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答复义务)
- 第一优先·调查分析(发现可能存在缺陷后立即组织):依《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组织调查分析——启动调查是义务履行,不是责任承认
- 法定时限·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核验是否触发《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报告义务(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已在境外实施召回),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境品牌同步确认境内召回责任主体(该规定第二十九条)
- 第二优先·声明法律审查(任何对外发布前必须完成):完成公开声明的法律审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将补救成本转嫁消费者的表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召回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的规则相抵触)、是否对未查明事实作绝对结论
- 第二优先·警示评估(与声明审查并行):评估警示义务履行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售同类产品是否需要增设风险提示或暂停销售
- 第二优先·平台处置:向平台投诉不实信息,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 第三优先·路径评估:分别评估民事(侵权赔偿/商业诋毁之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刑事(涉嫌犯罪时由司法机关认定)三条路径,三者构成要件与举证标准不同,不得混用、不得越级定性
- 第三优先·次生舆情预判:预判每个补救动作可能触发的次生舆情,重点评估召回范围、赔偿方案与既往宣传口径的一致性
- 持续推进·长效修复:完善证据链、跟踪处置结果、修复品牌声誉,将“上市前版型安全评估”与“境外同款事件在华同步响应”固化为常态机制
二、商标维权舆情风险评估清单
- 权利善意之问:权利取得是否善意?是否可能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正当使用抗辩范围?是否存在指导案例82号警示的“明知抢注”“批量起诉倒逼付费和解”情形?
- 相对方画像之问:维权对象是否为中小商家?是否具备本土文化符号属性?是否易被套入“以大欺小”框架?
- 传播叙事之问:维权方式是否可能被解读为“文化掠夺”“维权过度”?跨类保护主张越远,“误导公众”要件的论证负担越重(《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
- 时机窗口之问:是否处于上市静默期、融资、重大交易等敏感窗口?是否与近期其他维权动作形成负面共振?
- 维权方式选择:是否已穷尽函告、协商、要求整改等可回收手段?最不可逆的诉讼动作是否放在最后?
- 诉讼姿态选择:按证据强度、赔偿与成本预期、商业关系影响、舆论效果预判四项因素,明确本案采“以诉促和”还是“以诉制敌”,并据此确定案由、管辖与传播方案
- 节点表达审查:立案阶段仅陈述已提交法院的事实;判决后先核验生效状态再对外表述;不预判结果、不通过媒体施压、不发布恐吓性表述
- 双线区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与民事侵权诉讼分别表述,不在对外口径中混同
- 预案与会签:是否已就“最坏舆情”准备处置预案与统一口径?法务、公关、业务是否会签?对外发声主体(含代理律师)的措辞是否经舆情审查?
使用说明:四问中任一答案令人不安,即暂缓启动或调整路径。本表建议嵌入企业维权立项流程,与“产品安全舆情应对SOP”配套使用。
免责声明
本文仅作风险分析,不对任何一方作违法或侵权的定性结论;个案是非以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