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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声誉治理月报(2026 年 08 月)

本月主线——企业网络维权的合规边界与舆情预判:从理想汽车诉“电车小飞”商业诋毁案的司法认定与行政处置并线,到“竹知了”批量投诉引发的舆论反噬,看投诉对象甄别、通知证据颗粒度与维权动作的可解释性。含两项监管信号解读、四件可立即着手的事与维权动作合规自查表。

团队编撰发布 2026-08-31

本月三句话

  1. 本月监管信号:国家网信办于8月4日公开曝光“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的一批典型案例,恶意抹黑诋毁企业、炒作涉企负面信息、以删帖为名索要财物、开展虚假测评四类账号被依法依约关闭或处置;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于8月6日公告对派拓公司在华销售产品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2. 本月案例启示:企业遭遇恶意抹黑并非只能被动承受——同一个车评账号在本月同时收到了司法与行政两条线的结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网信办通报中其账号被依法依约关闭;但同一个月里,“竹知了”事件也显示,企业自己发起的维权动作一旦缺少可解释的口径,会在舆论场上被改写成另一个故事。
  3. 本月律师建议:维权的法律正当性与舆情安全性是两条独立的判断线——前者取决于证据与条文,后者取决于投诉对象的甄别精度与动作的可解释性。批量投诉的法律风险不在“投诉”本身,而在逐条的证据颗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月治理信号

一、国家网信办通报“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6年5月26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印发《关于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按该通知设定的工作目标,本次行动要集中清理涉企侵权信息与相关账号,并督促网站平台把涉企信息的内容管理机制建起来,落点是营商网络环境。2026年8月4日,国家网信办公开曝光该专项行动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据通报,这批账号的处置线索来自有关部门与地方网信办的来函,处置对象是侵犯企业及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账号。

通报公开的四起案例,与专项行动通知列举的四类突出问题一一对应。第一起涉及三个车评类账号(含微博与抖音账号“电车小飞”),通报认定其发布误导性信息、贬损某汽车企业的商品声誉与商业信誉,并借此营销引流获利,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对应通知第二类问题。第二起涉及一个职场类公众账号与一个财经类微博账号,通报认定其在企业上市融资、财务报表公布等时点歪曲解读经营策略、渲染营收情况、唱衰发展前景,账号同样已被关闭,对应第一类问题中的重要时间节点炒作情形。第三起涉及一个跨平台矩阵账号,通报认定其反复翻炒企业旧闻旧事、攻击企业高管,运营主体则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向企业索要财物并寻求商务合作,账号已被关闭,对应第三类牟取非法利益问题。第四起涉及五个测评类账号,通报认定其发布虚假不实的网络测评信息、贬损企业产品质量与商品声誉、误导消费者认知,已被依法依约处置,对应第一类问题中的虚假测评情形。

对企业声誉治理而言,这批通报的价值在于把行政处置的射程画了出来,也把民事维权的接口标了出来。被点名的四类行为,在民事上大多同时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反该条的,依据同法第二十八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诉讼路径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的,经营主体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三起案例涉及的有偿删帖,还另有一条独立规则:同一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企业在遭遇“删帖费”“撤稿费”索要时付钱换删除,既不能取得约定上的效力,也无法阻断后续的再次发布,行政举报与民事诉讼才是能够留下处置记录的路径。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8/04/c_1787588879723730.htm

二、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派拓公司在华销售产品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2026年8月6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派拓公司在华销售产品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公告的正文只有一句话,可以拆成三层看。规范依据是两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程序依据是《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审查对象则是派拓公司(Palo Alto Networks)在华销售的产品。公告给出的理由是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稳定运行、防范风险隐患并维护国家安全。除此之外,公告没有披露审查范围的任何细节,也没有作出任何结论性判断。

这条公告之所以进入本月的声誉治理视野,不在审查本身,而在审查公告作为信息源被二次传播的方式。启动审查与得出结论是两件事,公告没有作出任何定性;但在传播链条上,此类公文极易被加工成带有结论意味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此有直接的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发布信息,如果所发布的信息与信息来源内容不符,或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而拒绝更正、或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信息的,同样如此。

对在华经营的跨国企业而言,可从这条规则里取出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标准:面对以官方公告、监管文书为由头的负面传播,维权能不能立得住,要看的是报道有没有超出文书本身:有没有改变文书的表述范围,有没有用标题把“启动审查”写成结论,有没有在文书更正之后仍在传播旧版本。报道引用了这份文书这件事本身,说明不了什么。这与本月主线是同一个道理:维权动作要立得住,靠的是逐条比对之后的证据颗粒度,而不是笼统的“对我不利即侵权”。

原文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6-08/06/c_1787764332950791.htm

本月声誉维权案例

一、理想汽车诉“电车小飞”商业诋毁案:司法认定与行政处置在同一账号上并线

事实背景: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刊发的长安街知事文章,车评类自媒体账号“电车小飞”长期发布涉及理想汽车及其相关人员的不实信息与误导性内容;据同一报道,该账号对理想智驾系统研发来源作引导性暗示,并制作《理想奇葩说》系列短视频发布负面评价(来源:北京日报)。国家网信办2026年8月4日公开曝光的“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该账号被列于首位,通报认定其发布误导性信息、贬损某汽车企业的商品声誉与商业信誉,并借此营销引流获利(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处理结果或当前进展: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理想汽车法务部于2026年7月22日通过微博公布,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认定“电车小飞”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书中明确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来源:北京日报)。据国家网信办前述通报,涉及的三个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截至2026年8月21日,未检索到该案裁判文书公开,案号与判决全文未见披露,本文对判决内容不作超出公开报道的转述。

法律争点: 第一,商业诋毁与正当测评的分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制的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则从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社会评价的角度支持经营主体的侵权主张。据DoNews汽车在腾讯网刊发的报道,法院关注的是内容有无客观数据与统一评测标准作支撑,而非评价本身是否负面(来源:DoNews汽车(腾讯网))——这正是正当测评与诋毁的分水岭。第二,免责话术的效力。据DoNews汽车同一报道,涉案内容附有“不保真”一类的免责表述,但法院并未据此免责(来源:DoNews汽车(腾讯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判断结构一致:舆论监督的免责以未捏造、歪曲事实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为前提,一句免责声明不能替代核实。第三,行政处置与民事救济的关系。账号关闭解决的是信息的持续扩散,企业已经发生的商誉损失仍须另循民事途径主张,两条线并行不悖。

律师观察: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它把两条路径摆在同一个账号上。民事诉讼给出的是权利义务的确认,周期长但结论稳定;行政举报给出的是处置速度与层级,通报明确处置来源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信办来函,说明举报是启动的前端,且处置颗粒度可以到账号主体一级。对企业而言,这不是二选一:诉讼期间的持续侵害可以通过举报与平台投诉止损,而司法程序中形成的认定,可作为后续举报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其采信与处置由主管机关依职权判断。与之对照,本月同期的“竹知了”事件走的是平台投诉单线,处置颗粒度停在单条内容,投诉方需要自行承担甄别成本与舆情成本——同一个月里的两种走法,差别正是本月主线要回答的问题。

对企业的启示: 遭遇成规模的抹黑时,行政举报是成本较低、处置层级较高的一条路径,值得与平台投诉、民事诉讼并列评估,而不是默认只能自己去平台逐条投诉。三条路径的材料准备高度重合——发布时间、账号主页、内容原件、传播数据、营利关联线索都是共用的,一次固定可以支撑多条路径。另需注意两点:一是维权节奏上,本案的司法结论先于行政通报出现,企业在拿到司法认定后仍有必要向监管渠道同步,否则处置可能停在个案层面;二是对外表述上,网信办通报未点名涉事企业,企业在自身沟通中不宜借通报暗示竞争对手或自行扩大认定范围。

本月重点舆情事件复盘

事件概览

据澎湃新闻2026年8月4日报道及“鸿蒙智行发言人”官方账号当日发布的《关于近期“竹知了”相关网络信息的情况说明》,本次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23年底问界M9发布会上“一千万以内最好的SUV”这一表述及现场观众的惊叹声,该片段其后成为网络热梗。2026年7月下旬,传统竹制玩具“竹知了”因拉动棉绳会发出与该片段高度相似的音效,被短视频创作者用于二次创作。据识微科技发布的舆情解析,部分创作者的创作方式随后升级为以人工智能仿冒相关高管声线、将其肖像合成至玩具画面、注册侮辱性域名制作互动网页。据识微科技的舆情解析,同月下旬,鸿蒙智行法务团队以侵犯名誉权、损害企业商誉为由向多个平台批量发起投诉;澎湃新闻的表述是华为方面随即对部分视频进行了投诉,相关视频被下架。

舆情爆点

投诉动作发生后,网络上迅速出现“全网下架竹知了玩具”“普通怀旧视频被连带下架、账号头像变灰昵称被重置”等说法。据识微科技的监测口径,在2026年7月30日0时至8月5日15时这一区间内,相关舆情热度约为250,357,峰值出现在8月4日22时;该时段舆情分布为社交网络约48.1%、新闻APP约28.7%、短视频约21.5%,情感倾向中负面占52.8%、中性占37.5%、正面占9.7%。据澎湃新闻报道,投诉之后网络上反而出现了更多同类调侃内容,记者在抖音、小红书检索“竹知了”仍可发现大量相关视频。识微科技将这一过程概括为投诉行为反向扩大热度,电商平台相关商品销量上涨,短视频普遍以“据说这条会被下架”作为引流话术。

法律风险点

第一是投诉对象甄别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批量投诉的规模越大,逐条证据的颗粒度越容易被稀释,错误通知的敞口也越大。

第二是权利基础选择的风险。针对高管个人的仿冒声线与丑化肖像,与针对企业的商誉损害,是两条不同的请求权路径。前者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以及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后者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两条路径的权利主体、举证重点与救济方式都不相同,混在一起主张,容易在个案中出现权利主体与被侵害客体对不上的问题。

第三是言论边界认定的风险。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认为,网友购买、使用相关玩具或者拍摄短视频分享属于正常行为,即便借此隐晦表达某种观点也是正当权利;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翟巍则认为,相关短视频存在对企业高管的戏谑成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践中对高管的戏谑可被视为对企业本身商誉的损害,单纯从法律角度分析确实涉嫌侵权,但他同时指出,头部企业及其作为公众人物的高管理应对社会公众的戏谑乃至批评具有更大的接受度与宽容度。两位受访专家的分歧本身说明,戏谑与侵权的边界在个案中并非自明,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把“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作为除外情形单列的原因。

应对得失

据前述情况说明,企业在8月4日22时公开了三组可核对的数字:截至当日晚,被监测到的相关网络信息总量为5.6万余条,其中实际发起投诉的为171条,平台反馈的下架数为144条;投诉针对的是具体侵权内容而非“竹知了”玩具本身;未向任何电商平台投诉该商品,也从未要求电商平台下架、停售。同一说明还逐条否认了“全网下架”“禁止销售”“普通视频被连带下架、账号头像变灰昵称被重置”等说法,并表示尊重正常的网络表达和善意批评。从可核验性的角度看,把监测总量与实际投诉量、平台下架量三个数字并列公开,是一种能被外部检验的表述方式——它让“是否一刀切”从态度之争变成了比例之争。据识微科技的监测口径,舆情峰值出现在该说明发布的同一时点;截至2026年8月20日,其公开的监测区间止于8月5日15时,此后的走势尚无同口径数据可供核对。

需要说明的是,本节只讨论应对方式的可核验程度与传播效果,不对涉事企业的维权行为作合法与否的评价;相关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属于个案认定问题,不在本文的分析范围之内。

对企业的启示

本月这起事件留给企业的启示落在一个更靠前的环节:维权动作如何被外界读懂。该不该维权反倒不是争点。一个在法律上无可指摘的投诉批次,如果对外只呈现为内容消失了,公众就会用手边的碎片补全动机,而补全出来的叙事往往比原始争议更难处理。前述两处走势——热度与销量不降反升、同类内容不减反增——落回的是同一个机制:删除动作本身成了新的传播素材,公众补全出来的动机叙事借它继续扩散。

第二层启示关于颗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设为通知的要件,同时把错误通知造成的损害留给权利人承担,这一组配置的实际含义是:批量只是执行方式,责任始终是逐条的。企业内容治理能力的强弱,不体现在一次能投出多少条,而体现在能否对每一条说清楚它落在哪一条规范上、依据的是哪一份证据;把这件事做在前面,既是对错误通知责任的防御,也是日后需要对外解释时唯一拿得出手的材料。

第三层启示关于同一套能力的两面。企业既可能是维权方,也可能是被追责方;对外要求平台按证据行事,对内就要能证明自有账号与授权账号的发布链条上存在同等标准的审核留痕,本月另一起被广泛报道的营销文案争议即表明,把运营交给第三方并不改变义务的归属。最后是时机:澄清的价值随情绪曲线递减,说明发布得越晚越容易被读作被动回应,而其中每一句事实陈述都可能在后续程序中作为书证被提交;把口径准备提前到动作启动之前,是这类事件里成本最低、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安排。

本月深度主题

主题:企业网络维权的合规边界与舆情预判——从投诉对象甄别到反噬防控

企业对网络侵害内容主动出手,眼下的问题已经落到怎么做才不把自己卷进去。据鸿蒙智行2026年8月4日《关于近期“竹知了”相关网络信息的情况说明》载明,其列出的处置对象共四类:对发布会音频作断章取义的剪辑、以人工智能伪造仿冒高管声线、以人工智能修图丑化高管肖像并制作侮辱性表情包、以及注册侮辱性域名实施人身诽谤;识微商情监测口径显示,7月30日至8月5日该事件舆情热度约250,357,负面情感倾向占52.8%。

一、维权对象的分层甄别

甄别从一个问题开始:这条内容落在哪一条禁止性规范上。让企业不舒服本身不构成入选理由;落不进条文的,不进维权清单。

AI丑化、篡改高管形象,落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该条禁止不以营利使用为前提,评价不取决于制作者有无变现。AI合成仿冒声线的落点是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识别可能性构成门槛:需公众能凭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这道门槛划出两类形态的分界:就本文讨论的形态而言,玩具音效与现场惊叹声的听感重合一般不足以产生识别效果,而合成语音让公众相信某人说过其从未说过的话则是另一回事;个案如何认定仍取决于具体内容与证据。

剪辑同理。剪辑动作本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评价,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分界不在剪没剪,而在是否制造了原始素材中并不存在的事实含义,可核验的不实事实陈述与侮辱性表达才进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的射程。侮辱性域名则是形式与实质分离最明显的一类:注册产出的只是形式凭证,当域名可读含义本身即为对特定自然人的贬损,落点仍是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边界另一侧由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守住: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三种情形除外。这三项是投诉前最实用的自查表——内容落不进任何一项,投诉在法律上就是薄弱的。

二、人格权路径与商誉路径是两条线

针对高管个人的人格权侵害与针对企业的商誉损害分属两条请求权路径,批量处置中最易被压平。前者走人格权编,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本人,企业不能当然代位。后者有两个落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制的商业诋毁,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社会评价的,人民法院支持经营主体的侵权责任主张。后者不以竞争关系为前提,覆盖面更宽。

区分带来三层后果:证明对象不同,人格权看识别性与贬损性,商誉看社会评价降低与信赖受损;主体不同,针对个人的言论要转化为企业主张须另证语境关联;救济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由自然人主张。《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所设机制主要指向自然人用户,企业商誉线不宜直接套用。两类内容混装同一批次,等于要求平台在一份通知里同时判断两种法律关系。

三、通知—必要措施机制的双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确立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则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双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最后一句: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配套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删除信息的网络用户向平台主张责任、平台以收到符合规定的通知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知有效时平台责任被阻断,风险回落到权利人一侧。

据此可以把风险落点说得更具体:批量投诉的法律风险不在“批量”这一执行方式,而在每一条通知的证据颗粒度。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初步证据要求针对的是每一份通知,不是一个批次;批量抓取生成的清单只是若干条彼此独立通知的集合,任何一条不成立都单独构成风险敞口。

四、维权工具的选择顺序与触发情形

平台投诉适用于内容已明确落入禁止性规范、主体不明或高度分散、需快速切断传播,成本最低但可解释性最差,外界看到的只是内容消失了。行政举报适用于内容具备违法或不良信息属性、或涉及涉企信息秩序,由行政机关作出判断,企业不必自行给对方的行为定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门槛高得多: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且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应持续、高频、可预期继续的侵害,一次性单条内容多半不满足紧迫性要件。民事诉讼适用于需要确认性结论或赔偿,代价是周期长且诉讼本身可能成为新闻源。刑事报案针对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且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是否达追诉门槛由司法机关认定;针对高管个人的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条另设行政处罚路径,保护对象是自然人。排序上有两点实务考量:把可回收的动作放在不可回收的动作之前,把由第三方作判断的路径放在由企业自行定性的路径之前。这是基于成本与可逆性的取舍,不是法定顺序。

五、反噬防控:维权动作的可解释性设计

可解释性有三个可事先设计的抓手。一是口径分开陈述:本月这份说明同时载明全网累计监测5.6万条、仅对171条发起投诉、平台下架144条,把分母与分子一并给出,等于把“批量”这个形容词换成了可核对的比例问题。二是对象排除的正面表述:把不打击什么写清楚,对叙事的约束力通常强于反复强调打击什么,该说明即逐条否认了三项流传中的说法。三是时机:监测口径显示该事件舆情于8月4日22时达峰,说明亦于当日22时发布,澄清与峰值同期出现时,澄清文本本身也会成为传播素材。说明中的每一句都应经得起被单独截取——对外说明属于书证,后续程序中可能被对方提交,“从未”“全部”这类绝对表述一旦被个案证否,代价高于它换来的说服力。

六、外包链条的连带声誉风险

品牌授权账号由第三方运营时,公众看到的是品牌,法律责任却分散配置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据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刊文,罗技的一家分销商上海百事得电子有限公司因在抖音官方账号发布配文为“当我一降价,你还不是像狗一样跑过来”的降价视频,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处以20万元罚款;据同一刊文,争议当晚品牌方微博账号致歉,称违规内容系授权公司员工跳过审核流程擅自发布,该致歉又触发关于内容审核与代运营管控的二次舆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禁止广告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第五十七条对违反该条的广告主设定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贬损消费者的方式做营销,触碰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确认的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对外维权与对内治理动用的是同一套能力:企业要求平台按证据颗粒度处理自己的投诉,就要能证明自有与授权账号的发布链条上有同等颗粒度的审核留痕,否则维权主张的说服力会被自身链条上最松的一环反噬。

律师处方

一、企业启动网络维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主动清理网络侵害内容,正当性早已具备,但维权动作本身也会生成新的法律风险,且不因维权目的正当而消解。主要是三类:投诉不成立时的错误通知赔偿风险,请求权路径与内容形态错配导致主张落空的风险,以及维权手段本身被否定性评价甚至被认定构成商业诋毁的风险。三者共同的触发点是投诉决策的颗粒度不足。

前述通知—必要措施机制的双刃性落到操作上,第一类风险与第三类风险在司法上共用同一条审查路径。某网络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之六)的触发情形是,生产商不满同一平台上他人店铺同款商品售价更低,多次要求调价未果后,以权利人从未生产也未授权生产该型号产品为由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致对方商品被删除、店铺被扣分;法院从投诉成因、投诉方式及事由、投诉目的、投诉后有无补救措施四个方面审查主观故意,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这四个维度中,前三个可以在投诉发起之前固定:动机里有没有掺入与侵权认定无关的商业考虑,事由与所附证据是否一一对应,目的是否超出制止侵权本身;第四个取决于投诉之后的处置动作。据此建议把投诉决策做成逐条台账,字段分两类。投诉前必填的与前三个维度一一对应:本条的立项动因,以及与定价、竞争等商业诉求无关的确认(对应动机);依据的条文、对应证据编号与判定时间(对应事由与证据);本条投诉请求的范围限于该条内容本身的确认(对应目的)。投诉后回填的是处置结果,以及发现某条缺乏依据时向平台申请恢复的记录。后一类既对应四维度中的“投诉后有无补救措施”一项,也是日后就善意举证时可提交的材料。

与之相邻的是请求权路径错配,它决定的是维权能不能成立。某科技公司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的触发情形是,自媒体从业者在其运营的多个账号发布针对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贬损性内容,而评价该法定代表人的言论均发布在评价企业商业经营行为的语境之中;法院结合言论的前后情境与一般大众的理解综合判断指向,认定创始人名誉与企业名誉高度关联时,企业可以就包括针对创始人在内的案涉言论主张权利。这条规则是双向的:企业要就针对高管的言论主张自身权利,前提是能证明语境关联;争议内容若只指向高管个人生活、与经营无涉,企业以自身名义投诉便缺乏基础,宜由个人依人格权路径主张。建议在维权立项时先完成一次指向判定,把判定依据与内容原始载体一并留存;对以贬损高管姓名为可读含义的域名、账号与商标注册,另行归集监测,其处置路径与普通负面内容并不相同。

赔偿能拿到多少,最终由证据决定。据奔流新闻2026年3月18日报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日披露了许昌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诉段某名誉权纠纷案的审理过程:2025年1月,拥有百万粉丝的博主段某在商家已响应投诉、过敏原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发布贬损性视频,该视频播放量1217.4万次、获赞11.4万、评论4.2万条;企业先后将涉事商品送交三家质检机构检测,并将相关品类商品下架。法院认为段某未履行基本核实义务、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综合品牌影响力、传播范围、企业因下架商品与送检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过错程度、认错态度等因素,判决其在抖音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信并保持30日不删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来源:奔流新闻);据同一报道,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来源:奔流新闻)。这起案件把赔偿的计算口径摆了出来:数额的上限由已归集的证据决定,而不是由诉请金额决定。检测、公证、存证与法律服务的付款凭证,以及平台侧的浏览、评论、转发数据,建议在事发当期即按条目固定——事后补做的成本会高得多,有些数据届时已无法回溯。

二、可以立即着手的四件事

落到可以立即着手的安排,第一件是把逐条判定表建起来。每一条拟投诉内容至少记录五项:内容形态,指向对象是企业还是高管个人,拟主张的具体条文,对应证据编号,以及是否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所列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落不进条文的,建议不纳入本批次。这不是额外的流程负担——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要求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本身就是对每一份通知的要求。

第二件是把不可回收的动作排在后面。平台投诉、函告、要求整改属于可回收动作,起诉、公开定性、刑事报案属于不可回收动作,两者之间建议设置明确的升级条件,而非依情绪推进。本月事件提示了一个容易被低估的传导:维权动作被网络叙事重新表述后,可能反向放大原始内容的传播范围;在启动规模化动作之前同步准备好对外说明口径,通常优于等待舆情倒逼再补。

第三件是按可截取性审查对外文本——前述对外说明属于书证、后续程序中可能被对方提交,每一句都要经得起被单独截取——具体到三处写法:事实陈述加限定语,例如“根据现有核查”“截至目前掌握的情况”;另两处——不打击范围的正面表述、监测口径与投诉口径分列——前述可解释性设计一节已作说明,落到文本上照办即可。包括外部代理人在内的所有对外发声都会被公众默认为企业本身的态度,建议在委托关系建立时即约定对外沟通口径与表达边界。

第四件是把自有账号与授权账号的发布链条对齐到同一标准——前述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义务不因运营外包而转移。建议在授权与代运营协议中明确内容审核环节、留痕要求与违规后的责任分担,并把核心合作方纳入常态化的声誉监测范围。

本月治理工具箱

本期工具箱:企业网络维权动作合规自查表

本表用于批量投诉、律师函、举报或起诉等维权动作启动之前的逐项过筛。使用方法是逐行自问,任何一行的答案令人不安,就先按末列的动作调整,再决定是否启动。表中列出规范依据的行,其判断标准来自条文本身;末行没有规范依据,属于舆情预案层面的建议,已单独标明。

判断维度要问的问题规范依据答案令人不安时的动作
权利基础归属被侵害的究竟是高管个人的人格权,还是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两者是否被混在同一份材料里主张?个人一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一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拆成两份材料分别主张,逐条对应权利主体与被侵害客体
通知的证据颗粒度每一条被投诉内容是否单独具备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是否载明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证据不足的条目从投诉清单中撤出,不做打包提交
错误通知敞口投诉清单里是否混入了正常评价、批评或者不构成侵权的二次创作?一旦误伤,可能造成多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边界条目改为先取证观察、暂不投诉
官方文书类信息源负面内容是否以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为信息源?报道内容是否超出了该文书本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逐句比对文书原文与报道文本,只就超出部分主张
处置路径匹配平台投诉、行政举报、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哪一条与本案的事实形态真正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二项按可逆性由低到高排序,最不可逆的动作放在最后
有偿删除风险对方是否以删帖、消除影响为名索要财物?内部是否有人主张付费了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该类协议不发生效力,改走举报与诉讼并完整留存处置记录
外包链条权责品牌授权账号由第三方运营时,内容审核与合规追责的权责如何配置?违规内容发布后由谁承担对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在授权协议中写明内容红线与追责机制,不以事后道歉替代事前审核
动作可解释性维权动作一旦被公开讨论,能否用可核对的数字说明其范围,例如监测总量、实际投诉量与平台处置量的比例?无直接规范依据,属舆情预案建议在启动批量动作之前先备好口径与数据,不等舆情起来再补

需要提醒的是,这张表回答的是“能不能做、怎么做更稳”,不回答“做了会不会赢”。个案的侵权认定取决于具体内容、传播范围与证据状态,属于司法或者行政机关的判断权限,本表不作预测。

免责声明

本文仅作风险分析,不对任何一方作违法或侵权的定性结论;个案是非以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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